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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街道办事处的主体资格问题

发布者:逯见涛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03日 13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当事人因征收补偿不合理,没有签订协议,拒绝拆迁房屋,后街道办等机关为了工作进度,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后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但是因主要负责机关为街道办事处,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一般会认定为不具有独立的行政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行政责任。但是根据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街道办事处是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的。

2、律师点评:逯见涛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调查确定主要负责强拆的机关为街道办事处,起初并没有直接确定一街道办事处为被告,而是以他的成立机关县政府为被告,后经查阅资料及相关判例,最终确定对违法强拆的资格问题,街道办事处是由独立承担责任的资格的,遂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一审法院在作出裁定时,仍然是以传统思维将街道办事处认定为不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予以驳回,后经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3、因街道办事处的特殊性,针对街道办事处提起诉讼时,一定要根据诉讼请求确定街道办事处是否具有独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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