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摘要】
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1日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原告负责为被告位于成都市五块石****家纺展厅进行装修,被告给付原告装修及材料款158000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装修工程,被告于2012年9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装修款158000元的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该款未果。原告文**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装修及材料款158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内容】
被告陈小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文**装修工程款158000元。
案件受理费3460元由被告陈小艳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交,待被告给付原告上述欠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点评】
原、被告签订关于装修工程的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装修工程,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在被告向原告立下欠装修款158000元的欠条后至今未能偿还,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该欠款应当由被告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装修款158000元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拖欠装修款的利息主张,属当事人行使的处分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被告利益。经法院公告传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动放弃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