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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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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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最终轻判

发布者:杨卿律师|时间:2017年06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28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摘要】

2012年11月29日22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在本市青羊区文庙西街**号附近的***厂拆迁安置房工地食堂处与食堂承包人钟某某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张小波从厨房冲出对陈某某拳打脚踢,两人发生争斗,后被旁观群众拉开。陈某某因腹痛倒地后送院治疗,诊断为小肠穿孔伴腹膜炎。经法医学鉴定,陈某某小肠穿孔伴腹膜炎与其所受外伤存在因果关系,属重伤。2013年2月20日张小波在宜宾市被挡获。


【判决内容】

被告人张小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


【律师点评】

被告人张小波故意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小波的量刑,应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综合确定。关于本案的量刑,被告人张小波的故意伤害行为系因被告人张小波与被害人陈某某的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小波归案后自愿认罪并通过其家属向被害人陈某某赔偿损失,且获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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