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亚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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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离婚推荐律师 企业主离婚案——股权、房产、存款、保险等多资产综合分割案件

发布者:崔亚冉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3日 105人看过 举报

2026-04-13

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 周女士(化名),42岁,全职太太

受托人:崔亚冉律师团队

对方: 陈先生(化名),47岁,某公司股东兼高管

婚姻存续: 12年,无子女

争议焦点: 公司股权价值认定、多套房产归属、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分割、大额保单处理

一、 案情简介

周女士与陈先生于2010年结婚,婚后陈先生与他人共同创办一家科技公司,持股40%。婚姻期间,双方购置:

1、住宅2套(一套自住,一套出租)

2、商铺1间(用于投资)

3、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合计约600万元

4、陈先生以本人为投保人、周女士为被保险人购买的年金保险2份,已缴保费合计200万元

另有陈先生名下基金账户市值约200多万元

双方感情破裂后,周女士委托我方代理离婚及财产分割。陈先生主张:

1公司股权系其婚前创立的公司延续而来,属于个人财产(后经查,公司成立于婚后);

2部分房产由父母出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3保险产品已退保或主张现金价值归自己。

二、 办案思路

(一)财产梳理与证据固定

第一步是全面盘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我方通过以下方式完成财产调查:

1调取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2套住宅、1间商铺);

2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陈先生名下12家银行的账户流水及理财记录;

3要求陈先生提供公司工商档案、股东协议、近三年审计报告;

4、通过保险公司客服核实保单信息,获取现金价值表。

关键发现:

1、公司成立于婚后,陈先生40%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套住宅的首付款中,有80万元来自陈先生父母转账,但无借条,且登记在双方名下;

3、陈先生名下银行账户在提出离婚前3个月内,累计转出约200万元至其姐姐账户,存在转移嫌疑;

4、两份保单均为婚内投保,累计已缴保费200万元,目前现金价值合计约180万元。

(二)法律问题拆解

1、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价值如何确定 《民法典》第1062条;《公司法》股权分割规则 申请司法审计或协商估值;争取折价款而非股权份额

2、房产父母出资性质,主张推定赠与,由对方承担借贷举证责任

3、银行存款及理财是否存在转移、隐匿固定转账记录,主张转移财产方少分

4、基金账户婚后收益归属婚前本金+婚后收益规则区分婚前原始资金与婚后增值

保险保单现金价值分割

(三)诉讼与调解策略

我方设定阶梯目标:

1、底线目标:保住自住房及50%以上共同财产;

2、核心目标:取股权折价款,不进入公司经营;

3、争取目标:认定陈先生转移财产,要求其少分10%-20%。

同时,我方主动发出调解要约,避免长期诉讼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也降低双方诉讼成本。

三、最终调解方案

经过谈判及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以下方案:

1、公司股权

陈先生持有的40%公司股权,归陈先生所有;陈先生向周女士支付股权折价款 320万周女士放弃股东资格及未来分红权。

2、房产

自住住宅(估值600万元)归周女士所有,剩余贷款由周女士承担;

出租住宅(估值450万元)归陈先生所有,剩余贷款由陈先生承担;

商铺(估值300万元)出售,所得款项扣除税费后双方各50%;

陈先生父母出资的80万元,双方确认为赠与,不作为借贷扣除。

3、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

双方名下银行存款及理财合计约600万元,扣除已查明的陈先生转移的200万元后,剩余400万元双方各分200万元;对于陈先生转移的200万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再向周女士补偿 100万元(相当于转移部分周女士应得份额)。

4、基金账户

陈先生基金账户总资产20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婚前本金,100万元为婚后收益;婚后收益部分100万元双方各分50万元,陈先生向周女士支付 50万元。

5、保险

两份保单继续有效,投保人变更为周女士,被保险人仍为周女士;周女士按保单现金价值180万元的一半,向陈先生支付 90万元补偿。

6、其他

双方各自名下的车辆、首饰等归各自所有;陈先生一次性向周女士支付上述各项折价款及补偿款合计:

股权320万 + 转移补偿100+ 50万 = 470万元,扣除周女士应付保险补偿90万元,陈先生实际支付 380万元;

支付方式: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案件要点总结

1、股权分割的核心是价值确定:通过审计或协商确定公司价值,尽量以折价款方式分割,避免成为小股东陷入被动。

2、父母出资需留痕:本案因无借条且登记在双方名下,法院采纳赠与推定,避免了对方主张借贷。

3、转移财产行为可追回:离婚前短期内的大额转账,若无合理解释,可认定为转移财产,法院可判决转移方少分。

4、保险现金价值可分割:婚内投保的储蓄型/年金保险,其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按比例补偿对方。

5、调解优于判决:多资产案件通过调解可节省评估费、审计费和时间成本,且能灵活设计支付方式。


崔亚冉律师,郑州专业离婚律师、郑州婚姻家事律师,专注办理郑州离婚诉讼、婚姻纠纷、抚养权争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内财产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聿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7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股权纠纷
河南聿公律师事务所
1410120********73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