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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案 郑州离婚律师 崔亚冉律师推荐

发布者:崔亚冉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8日 181人看过 举报

2026-05-18

律师观点分析

郑州离婚律师 崔亚冉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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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王女士与丈夫刘先生结婚15年,育有一女(12岁)。王女士婚后辞去工作,全职照顾家庭。刘先生经营一家建材公司,年收入约80万元。王女士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家务劳动补偿。

刘先生声称公司亏损、个人负债,仅有一套自住房产(价值400万)和少量存款(约20万)可供分割。王女士怀疑刘先生隐匿了大量资产。

二、办案思路

(一)财产调查与证据固定

1银行流水调取: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刘先生名下8家银行近5年流水,发现其定期向胞弟账户转账,累计约300万元。

2公司账目核查:委托会计师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发现存在大量不合理的费用列支及关联交易,涉嫌转移利润。

3、不动产查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刘先生名下另有一套商铺(估值200万),登记在胞弟名下但实际由刘先生收租。

4、消费记录取证:调取刘先生的信用卡及消费记录,显示其维持着较高的消费水平,与“亏损”说法矛盾。

(二)法律策略

1、主张转移财产: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刘先生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应在分割时少分或不分。

2、追回隐匿财产:要求将转入胞弟账户的300万元及登记在胞弟名下的商铺纳入共同财产分割。

3、家务劳动补偿:依据《民法典》王女士长期全职照顾家庭,有权获得补偿。

最终结果

1、隐匿财产追回:认定刘先生转移的300万元及商铺2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纳入分割。

2、分割比例:因刘先生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法院判决王女士分得共同财产的60%,刘先生分得40%。

3、家务补偿:判决刘先生另行支付王女士家务劳动补偿15万元。

4、子女抚养:女儿由王女士抚养,刘先生按每月5000元支付抚养费。

四、案件要点

1、一方声称“没钱”时,调查令是查明真实财产状况的有效工具。

2、转移财产行为一旦查实,过错方可能面临少分的后果。

3、全职一方的家务贡献,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地被单独补偿。


崔亚冉律师,郑州专业离婚律师、郑州婚姻家事律师,专注办理郑州离婚诉讼、婚姻纠纷、抚养权争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内财产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聿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7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股权纠纷
河南聿公律师事务所
1410120********73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