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郑州离婚律师 崔亚冉律师推荐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王女士、与丈夫刘先生结婚15年,育有一女(12岁)。王女士婚后辞去工作,全职照顾家庭。刘先生经营一家建材公司,年收入约80万元。王女士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家务劳动补偿。
刘先生声称公司亏损、个人负债,仅有一套自住房产(价值400万)和少量存款(约20万)可供分割。王女士怀疑刘先生隐匿了大量资产。
二、办案思路
(一)财产调查与证据固定
1、银行流水调取: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刘先生名下8家银行近5年流水,发现其定期向胞弟账户转账,累计约300万元。
2、公司账目核查:委托会计师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发现存在大量不合理的费用列支及关联交易,涉嫌转移利润。
3、不动产查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刘先生名下另有一套商铺(估值200万),登记在胞弟名下但实际由刘先生收租。
4、消费记录取证:调取刘先生的信用卡及消费记录,显示其维持着较高的消费水平,与“亏损”说法矛盾。
(二)法律策略
1、主张转移财产: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刘先生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应在分割时少分或不分。
2、追回隐匿财产:要求将转入胞弟账户的300万元及登记在胞弟名下的商铺纳入共同财产分割。
3、家务劳动补偿:依据《民法典》,王女士长期全职照顾家庭,有权获得补偿。
(三)最终结果
1、隐匿财产追回:认定刘先生转移的300万元及商铺2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纳入分割。
2、分割比例:因刘先生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法院判决王女士分得共同财产的60%,刘先生分得40%。
3、家务补偿:判决刘先生另行支付王女士家务劳动补偿15万元。
4、子女抚养:女儿由王女士抚养,刘先生按每月5000元支付抚养费。
四、案件要点
1、一方声称“没钱”时,调查令是查明真实财产状况的有效工具。
2、转移财产行为一旦查实,过错方可能面临少分的后果。
3、全职一方的家务贡献,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地被单独补偿。
崔亚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