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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王丽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9日 5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侯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律师。


被告:樊某。


案件事实:侯某于2017年经朋友介绍与被告相识,基于信任多次向被告出借资金。后原告资金困难向被告催要偿还,但被告迟迟不予理睬。20218月,原告向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被告提起了诉讼,要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立案后,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登封市人民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樊向原告侯借款共计10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剩余102,000元未还,被告樊依法应当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2,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2021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侯借款102,000元及利息(利息支付方式:利息以102,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826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1元,由被告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提示:


  1. 借贷双方最好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做到有据可查,毕竟口说无凭。

  2. 出借款项时最好通过转账的方式,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现金出借难以举证资金是否交付。

  3. 民间借贷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若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则视为无偿借贷。

  4. 出借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实践中往往形成虽然打赢官司,但执行不能的局面。

  5. 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签订虚假的以物抵债协议;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捏造公司债务等情形。以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将依法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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