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艳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0 元、残疾赔偿金 150000
元、财产损失 577.5 元,合计 180577.5 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 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宁某126669.22 元(计算过程:医疗费 64172.29 元、住院 伙食补助费 700 元、营养费 4500 元、误工费 38136.45 元、护理费 13710 元、残疾赔偿金 300012 元、交通费 1000 元,共计 422230.74 元,按照 30%计算)。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02 民初 335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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