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艳
保险公司不认可伤残,诉讼助伤者获得伤残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
原告薛某与被告徐某、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陈某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9618.99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 4500 元、护理费9240 元、误工费30900 元、残疾赔偿金 142758.3 元
伤残赔偿金138868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3890.3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250 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8元、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500 元,以上共计 231645.29 元;2.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4日,陈某驾驶×××车辆行至北京市 怀柔区杨雁路与北大街交叉路口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薛恩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薛某受伤,经 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雁栖中队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某系事故车辆车主,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系承保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2021)京0116民初6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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