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艳
事故造成于某截瘫,争取为同等责任,伤残赔偿标准对方虽主张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充分梳理证据,法院最终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 获赔百余万元。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25000 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85000 元、财产损失400 元,共计 110400 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规定的范围内赔偿原告于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0450元、营养费 4500 元、交通费 500 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9550 元,以上共计 45000 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宋某赔偿原告于某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
活费)569420 元、医疗费154737.185 元、误工费 42000 元、护理费 18000 元、护理用品费269
元、复印费 55.5 元、鉴定费 1675 元,以上共计 786156.685 元(被告宋某已给付于某97759.1
元医疗费及 290 元护理用品费,扣除后实际给付于某 688107.585 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医疗费 10000 元。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机
动车商业保险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费 55000 元。
六、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于某支付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费 55000 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26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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