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昌训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6日 10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据法律规定对其拥有的注册商标或者非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或者说排他的独占权。商标权的内容有商标使用权、禁用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等。 在国际上商标权的获得通常根据两条原则:一是使用在先原则,即商标权属于最先使用此商标的人;二是注册在先原则,即商标权属于最先申请注册并已注册的人。我国现行法律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和保护未注册商标,如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商标作为一种最普遍、最常见、最显著、最重要的商业标识,是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标志。《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 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 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5)未经商标注 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 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律适用】 处理商标权权属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处理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商标法》第7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案件的法律规定,除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外,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