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昌训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6日 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纠纷,申请人不同意调解,因而双方就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产生较大争议。单位主张按照双方劳动合同中的基本规定,而申请人认为应当按照实际发放到工资卡中的工资为计算月工资标准。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是按照员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应包含加班费,目前存在不同的裁判口径,一些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明确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未剔除加班费,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其在停工治疗期间不因工伤而导致收入水平降低。 也有些法院则认为加班费是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劳动者正常出勤所获得的工资报酬,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额外付出劳动所获得的报酬,所以应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