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诞生与颁布正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而来的产物,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其中不但涉及了社会关系的调整,同时也覆盖了当代社会环境保护、民间纠纷、科技医疗、金融监管、财富传承的等各类问题。
《民法典》意味着法治社会一个新时代的到来,它重新对婚姻、继承进行了定义,尤其是其中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新设定、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等,均体现了当今社会中的热点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剖析它并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予以应用。在《民法典》的影响下,立足于夫妻财产关系、家族企业的财富管理与继承、信托股权等架构方案将会展开新的征途。
一、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中扩充为了“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那么投资产生的收益包括什么呢?列举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包括:房屋升值产生的收益、房屋出租的租金、股票证券、投资收益、公司股权分红等等。
鉴于《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做出了上述增补,举个简单的例子,一方婚前持有的家族企业股权在婚前可能只是极小的产业,但婚后经过了一系列的机遇与运作,股权大大增值,这个婚内增值部分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那么对于持股一方而言,这无疑是巨大的损失。所以,对于高净值人士或是大家族后代的婚姻,会存在着财产面临流失的极大风险。
每一部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我们就应当据此去制定相应的政策。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则可通过签署婚前协议、或是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等去规避潜在的风险。
二、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民法典》中新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在一定程度上将会避免遗产继承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民法典》出台前,继承人大多会对遗产进行分割和继承,却鲜有人对被继承人的生前的债务主动进行清偿,等到债权人发现后追偿时,若遗产已经被分割完毕则容易陷入被动。在《民法典》出台后则改变了上述局面,通过遗产管理人进行对遗产的管理,先将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进行清偿后再对遗产进行分割。同时因为法律还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失职赔偿责任,因此继承人想通过放弃继承来逃避债务的目的将难以实现。
因此,高净值人士或者大家族的财富管理者应当具有大局观念,提前布局家族财富,做好家族财富传承的规划,通过保险、信托等方式,从家族财富中隔离出一部分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遗产”的财富,定向传承给继承人,以避免企业出现危机时,也能最小程度地影响家族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