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离婚率高居不下,现有出现预约登记离婚“一号难求”的情况。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离婚,但却不知道离婚登记应当去哪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好不容易预约上的号结果因为选择地区不对,或者准备材料不对,导致未能顺利办理离婚登记。那么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前往哪个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应当准备什么材料呢?道华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汇总相关规定如下:
离婚去哪个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一、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配偶一方不是内地居民,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而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证丢失应当如何办理?
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特别注意:广东省为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地区,在试点地区,将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根据规定,如夫妻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按照试点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关于离婚协议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双方需准备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许多当事人会因为想快速解决而草率对待离婚协议,如果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想在对离婚协议进行修改,因该份离婚协议已存入档案,故而婚姻登记机关是无法再进行修改。
离婚协议不仅仅是离婚的一个流程,也不仅仅只是证明夫妻二人的感情已破裂的证明,更重要的角色是一份具有财产性质和人身权利的意思自治的合约,其重要性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明确财产的分割、交付及履行的标准,离婚后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免双方离婚后仍然出现纠纷。并且,在诉讼中,离婚协议对裁判结果也有着重要分量,在某些案件中甚至成为致胜的关键证据。
而,近年离婚后纠纷案件量急速上涨,多数情况也系因离婚协议而起,故起草离婚协议应当慎之又慎,每一条款都应认真对待,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起草,一来可避免条款出现缺漏情况,规避相关法律风险,二来可充分保障离婚后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