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强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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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强主任律师代理张某贩卖毒品案获轻判

发布者:洪强主任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0日 49人看过 举报

2026-08-1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本案系一起重大贩卖毒品刑事案件。2014年11月,购毒人员王某与同案被告人李某提前联络,约定以每克17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30克。李某对接完毕后,指使当事人张某协助出资、购毒及运输。同年11月26日,张某按安排独自前往某地向上家购入两包冰毒,随后与李某驾车前往某市某区某小区交易地点。交易过程中,李某下车准备与王某现场交易,张某在附近等候,二人被某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涉案毒品全部被查获,未流入社会。经鉴定,从李某身上查获海洛因0.93克、甲基苯丙胺29.78克,从张某随身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0.30克。某公诉机关审查后,将全部毒品数额归责于张某,指控其全程参与贩毒,主张整体从重处罚。

 

【争议焦点】

1. 同案查获的0.93克海洛因,张某事前完全不知情,双方无贩卖海洛因的共同合意,是否应依法剔除、不予追责。

2. 张某随身查获的10.30克冰毒,因其自身存在吸毒恶习,购入毒品本意包含个人及同案人员吸食,并非全部用于贩卖,能否扣减自用部分。

3. 本案犯意发起、交易对接、价格商定均由李某完成,张某仅负责出资购毒、陪同前往,未参与利润分配,能否认定其处于次要辅助地位。

4. 本案属控制下交付,毒品全额收缴未造成实际社会危害,叠加张某系初犯、坦白悔罪,多重从轻情节能否被法庭全面采信以平衡量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全面审理,完整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辩护观点。法庭依法剔除了张某不知情的0.93克海洛因涉案数额,酌情扣减了其个人自用的部分毒品数量。同时,法庭充分认定了本案控制下交付、毒品未流入社会、张某系初犯且坦白悔罪等全部法定与酌定从轻事由。最终,法院在重罪量刑区间内作出大幅从宽裁量,判决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相较于同案主犯李某被判处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张某成功实现刑期降档,辩护效果显著。

 

【律师价值】

洪强主任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策略制定能力。面对近40克大额涉毒及控方全额指控的绝境,洪律师精准锁定数额归责与共犯地位两大核心,系统性提出剔除不知情海洛因、扣减自用冰毒的辩护策略。庭审中,其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逻辑抗辩,成功说服法庭区分主从犯作用,并全面激活控制下交付、初犯坦白等从轻情节。最终不仅为当事人核减了不实涉案数额,更实现刑期较同案主犯降档,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核心身份与专业定位 洪强律师(电话:15802274585),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获评天津市优秀刑事辩护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1410101974
  • 擅长领域: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公司法、股权纠纷、改制重组
天津世则律师事务所
11201201410101974 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公司法、股权纠纷、改制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