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一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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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郑一瑾律师:急危重症主动脉夹层患者急诊死亡,无法做医疗鉴定情况下,一二审均胜诉获赔27万余元

发布者:郑一瑾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3日 34人看过 举报

2026-10-1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案情

患者王某某突发剧烈胸痛,由 120 急救送入医疗机构急诊科抢救。患者入院时烦躁、呕吐,病情危重。医院给予镇静药物,等待家属到场后开展抽血、心电图、胸部 CT 检查,CT 影像提示高度怀疑主动脉夹层。还未完成进一步确诊检查,患者很快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经 ICU 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死亡之后,家属未同意进行尸体解剖,遗体随即火化。后续患方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 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开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缺少尸检报告、双方对死亡原因存在重大争议,鉴定机构直接退案不予受理,本案没有出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患方主张:医疗机构急诊阶段处置不及时,等待家属到场才完善关键检查,延误急危重症救治;同时医院未向家属告知尸检权利,部分病历文书存在时间记载瑕疵,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抗辩:患者属于主动脉夹层,属于死亡率极高的急症,医院抢救流程合规;没有尸检导致无法鉴定,患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即便担责应当由保险公司赔付。 保险公司参与诉讼,提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减免赔比例。 一审判决之后,患者家属、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三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全部提起上诉;我方继续代理患方二审应诉,最终二审驳回全部上诉,维持一审裁判结果。

二、本案办案难点

1.无尸检导致司法鉴定直接退案,没有鉴定意见书作为核心证据 医疗损害案件绝大多数依靠司法鉴定明确过错和因果关系;本案因为遗体火化没有尸检,鉴定机构直接不予受理,缺少鉴定报告,需要完全依靠病历、诊疗规范、庭审说理说服法院直接认定医院过错,举证难度极大。

2.急危重症疾病,疾病本身致死风险极高 主动脉夹层属于临床上猝死风险极高的急症,病情进展极快,医院抗辩死亡主要系疾病自身导致,需要区分疾病固有风险与急诊处置流程的过错。

3.病历存在时间记载瑕疵,区分 “书写瑕疵” 和法律意义上的伪造篡改病历 部分文书时间记录存在涂改痕迹,需要向法庭阐释病历瑕疵带来的法律后果,区分普通书写笔误与民法典规定的推定过错的伪造、篡改病历情形。

4.多方上诉,一审之后三方全部上诉,二审对抗多重改判风险 一审宣判后,原告、医院、保险公司三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阶段需要同时对抗医院的无责抗辩以及保险公司减责抗辩,守住一审已经争取到的赔偿比例。

5.医疗责任保险赔付规则处理 案件涉及医疗责任险,需要厘清保险免赔条款,处理医院、保险公司之间赔付分担问题。

三、郑一瑾律师代理办案思路

1.完整梳理急诊全部时间线,锁定急诊救治程序过错点 完整调取急诊抢救记录、CT 报告、ICU 病历、各类知情文书,梳理从 120 送达到心跳骤停死亡完整时间链条。重点固定:患者危重状态下,医疗机构过度等待家属到场才启动完善检查;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部分文书时间记录存在瑕疵等关键事实,结合急诊科诊疗规范组织我方代理意见。

2.鉴定退案之后,转变诉讼策略,不将胜诉希望寄托鉴定 在司法鉴定机构明确退案、无法出具鉴定意见的情况下,调整办案思路。向法庭说明:医疗损害纠纷并非必须要有司法鉴定,法院可以结合病历、诊疗规范、案件全部事实,依据自由心证直接评价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重点论证两项过错:①危重急诊患者,不应机械等待家属到场再开展关键检查;②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负有法定告知家属尸检的义务。

3.对病历瑕疵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区分书写瑕疵与篡改病历 针对入院证时间涂改等病历问题,客观向法庭说明:该情形属于病历记载瑕疵,虽达不到民法典 “伪造、篡改病历直接推定全责” 的标准,但可以佐证医院急诊抢救阶段病历管理、流程管理存在疏漏,作为综合评价过错的事实依据。

4.一审争取法院直接认定过错,争取合理责任比例 向法院提交主动脉夹层急诊相关诊疗参考资料,结合本案抢救时间线,请求法院认定医院在急诊处置、尸检告知两方面存在过错,结合疾病本身极高风险,争取法院酌定相应责任比例。同时理清损失项目,完整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同时厘清医疗责任险保险赔付规则。

5.二审阶段应对三方上诉,巩固一审裁判成果 一审宣判,三方全部上诉。我方二审答辩重点:①即便没有司法鉴定,法院有权结合病历、诊疗规范直接认定医疗过错;②医院急诊处置流程、尸检告知存在过错,一审 30% 责任比例裁量合理;③各项损失计算、保险免赔分担合法,请求二审驳回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院裁判要点与案件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1.患者所患主动脉夹层属于致死率极高危重疾病,病情进展迅猛;但医疗机构急诊阶段,面对已经极度危重的患者,未采取匹配危重程度的诊疗措施,存在救治流程瑕疵;同时医疗机构未履行法定的尸检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2.病历文书部分时间有涂改,但并未改动核心病情记录,不构成法律意义的伪造、篡改病历,不能直接推定全部过错。

3.在没有司法鉴定意见书前提下,结合全案事实,酌定医疗机构承担30% 赔偿责任。

4.核算全部人身损害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由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绝大部分赔付,免赔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一审宣判,三方均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认定一审事实认定、责任划分并无不当,驳回全部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合计赔付27万余元。

五、郑一瑾律师办案小结

1.医疗损害纠纷,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能做司法鉴定。如果没有尸检,很多鉴定机构会直接退案。没有鉴定报告不等于一定败诉,律师可以依靠完整病历、诊疗规范,说服法官直接认定医疗机构过错。

2.主动脉夹层属于猝死风险极高的急危重症,急诊科面对危重胸痛病人,应当优先按照急危重症流程处置,不应当机械等待家属到场再开展关键检查。

3.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医院负有法定告知家属尸检权利的义务;未告知尸检属于程序过错。

4.病历上面个别时间涂改、笔误,不等于民法典规定的 “伪造篡改病历直接推定全责”;需要区分普通书写瑕疵和故意篡改核心病情资料,病历瑕疵可以作为评价医院管理过错的事实,但不能直接等同于全部医疗过错。

5.医疗案件一审结束后,原告、医院、保险公司均有可能上诉,一审胜诉不等于案件结束,需要做好二审应诉,防范判决被改判。

郑一瑾律师,咨询电话:13297081589(同微信),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药健康专员委员会主任,医学硕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0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侵权、人身损害、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1310120********70 医疗纠纷、侵权、人身损害、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