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一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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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郑一瑾律师:孩童蹦床场所摔伤构成十级伤残,安全保障义务维权调解案例

发布者:郑一瑾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3日 54人看过 举报

2026-10-13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案情

未成年当事人刘某某在运动场馆气垫蹦床玩耍过程中摔倒受伤,受伤后送医就诊,确诊为右肘孟氏骨折,接受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治疗。 经司法鉴定,患儿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同时评定护理期 90 日、营养期 90 日、后续还需要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后期治疗费评定 18000 元。 该运动场馆经营主体投保有公众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意外险已经先行赔付部分款项。就剩余赔偿事宜,家长与场馆、保险公司协商无果。未成年人由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委托郑一瑾律师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主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多项赔偿。

场馆及保险公司应诉,各方对于场馆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充分、责任划分、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

二、本案办案难点

1.未成年人自身风险与场馆安全保障义务边界难界定 蹦床运动本身具有一定风险性,被告方容易以 “运动固有风险、监护人监护责任” 为由减轻自身责任,需要梳理场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厘清监护责任与经营者责任划分。

2.多方主体参与,保险理赔关系复杂 案件涉及场馆经营方、保险公司两方被告,同时存在意外险已经先行赔付的事实,需要厘清不同险种赔付范围,避免重复主张或者漏算赔偿项目。

3.赔偿项目多,包含伤残、后续手术治疗费 案件包含十级伤残赔偿金、后续二次手术费、长周期护理期与营养期,各项损失计算复杂,保险公司会对鉴定报告当中的后期治疗费、营养、护理期限提出抗辩。

4.原告系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诉讼程序要求严格 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全部诉讼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行使,立案、证据提交、调解签字等手续均要符合未成年人诉讼的程序要求。

5.调解需要一次性打包处理全部损失,包含尚未发生的后续手术费用 后续治疗费属于还没有实际发生的二次手术开销,调解谈判需要把未发生的后续手术损失一并纳入总赔偿金额,避免后续再产生纠纷。

三、郑一瑾律师代理办案思路

1.固定事故及伤情全部证据 接受委托后,收集事故经过相关记录、医院全套病历、手术记录、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以鉴定报告作为核心证据,明确伤残等级、护理、营养、后续手术治疗费用,完整核算全部法定赔偿项目。

2.厘清法律关系,确定全部被告主体 本案经营者负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投保公众责任险,将经营主体、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付,减轻后续执行难度。同时扣减已经赔付的意外险款项,合理确定起诉请求金额。

3.区分监护责任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庭审及调解过程中阐述:运动经营场馆面对未成年消费者,应当尽到更高标准的安全提示、防护、现场管理义务;不能简单将损害全部归责于监护人,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4.诉讼与调解并行,打包处理包含后续手术在内全部损失 考虑到二次手术尚未实际发生,如果等待做完二次手术再起诉,当事人还要再经历一次诉讼,时间成本高。采取诉讼调解策略,谈判中将还没有实际发生的后期取内固定手术费一并计入总赔偿金额,一次性解决本次事故全部损失。

5.把控调解协议条款,实现案结事了 调解文书明确赔偿总金额覆盖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全部项目;约定赔付时限,同时写明原告放弃就本次事故再行主张任何权利,防止后续就二次手术等问题再次产生争议。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四、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保险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向未成年原告一次性赔付各项损失合计 75000 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不再就同一事实向场馆、保险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方负担。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签收后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全部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五、郑一瑾律师办案小结

1.儿童在游乐、蹦床等运动场所受伤,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场所不能以运动本身有风险、家长应当看好孩子为由完全免责,经营者应当做好防护、提示、现场管理,未尽义务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公共场所如果投保公众责任险,起诉时可以把保险公司直接列为被告,由保险直接理赔,能够大幅提高赔偿款兑现的保障。

3.经司法鉴定确定的后续治疗费,即便还没有实际做手术,调解时可以一并打包协商处理,可以避免当事人二次起诉,节省时间精力,但调解就要做出一定金额让步。

4.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打官司,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全部诉讼程序,相关签字、授权手续要规范,否则会存在程序障碍。

发生人身受伤事故,第一时间保存现场照片、沟通记录,及时就医,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伤残、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鉴定结果是谈判、诉讼最重要的依据。

郑一瑾律师,咨询电话:13297081589(同微信),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药健康专员委员会主任,医学硕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0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侵权、人身损害、毒品犯罪、暴力犯罪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1310120********70 医疗纠纷、侵权、人身损害、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