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案情
患者周某某既往患有横结肠恶性肿瘤,已经出现多处身体转移,接受过放射治疗。后期患者突发剧烈腹痛前往医疗机构门诊就诊,门诊开具 CT 检查以及止痛药物,CT 次日才完成检查,检查提示消化道空腔脏器穿孔,随即急诊收入外科病区,实施开腹探查、结肠造口等外科手术,术后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术后第七天患者病情突发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疗机构在患者剧烈腹痛急诊就诊阶段处置存在疏漏,未能及时识别病情、及时收治入院,手术时机存在延误,诊疗过错和患者最终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一名继承人书面放弃全部实体权利,剩余近亲属委托郑一瑾律师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多项赔偿。
医疗机构抗辩:患者自身属于晚期肿瘤重症病人,基础状况很差,死亡主要系自身严重疾病导致,即便认定存在过错,责任比例应当取鉴定区间下限 25%,同时申请法院调减部分赔偿项目金额。
本案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医疗机构在门诊接诊环节处置不规范,存在未尽注意义务的过错,该过错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属于次要原因,建议参与度 25%-35%。患方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鉴定低估医方延误手术时机的过错,希望提高责任比例。
二、本案办案难点
1.患者系晚期肿瘤多发转移,基础病情极其危重 晚期恶性肿瘤、多发转移的患者本身预后差,消化道穿孔属于急危重症,疾病本身死亡风险极高,区分“疾病自身转归”与“医院急诊接诊处置过错难度大。
2.司法鉴定给出次要原因的责任区间 鉴定给出 25%-35% 次要责任区间,我方认为鉴定报告遗漏门诊接诊延误、手术时机延误关键过错点,但没有重新鉴定机会,只能在现有鉴定基础上争取区间较高比例。
3.继承主体问题,部分继承人放弃实体权利 本案存在两名法定继承人,其中一人出具书面声明放弃本案全部实体权利,需要审核弃权材料,确定适格原告,规避诉讼程序障碍。
4.多项赔偿项目双方计算标准争议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没有单独三期鉴定,医疗机构抗辩部分损失标准过高,需要结合住院实际天数,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逐项论证损失。
三、郑一瑾律师代理办案思路
1.完整调取全部病历,锁定急诊门诊处置核心争议 接受委托后,完整调取门诊就诊记录、CT 检查单据、急诊住院病历、手术记录、ICU 抢救全套资料。重点梳理首次腹痛门诊就诊环节、CT 预约检查流程、急诊收入院、手术时间节点,锁定医方门诊接诊不规范,未能及时识别急腹症风险的核心过错点。
2.司法鉴定环节充分提交患方陈述意见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过程中,律师提交完整病历以及书面听证意见,重点阐述:患者剧烈腹痛,高度怀疑急腹症,门诊没有及时收治,预约次日才做 CT,而且开具止疼药,掩盖病情变化,对后续病情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完整向鉴定机构陈述我方观点。
3.针对不利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争取区间内较高责任比例 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针对报告遗漏手术时机延误、使用强止疼药掩盖病情等问题提出书面异议。在没有重新鉴定途径的前提下,庭审中结合患者既往肿瘤病史、急诊急腹症的诊疗规范进行质证,向法庭阐述本案应当取鉴定区间 35% 的较高责任比例。
4.处理继承人弃权证据,保障诉讼程序合法 对放弃实体权利继承人的书面声明进行审核,提交法院,确认本案原告主体适格,保证诉讼可以正常推进。
5.庭审逐项质证核算全部赔偿项目 针对被告提出的各项赔偿标准过高的抗辩,结合住院实际天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逐项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进行举证说理,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合理损失。
四、法院裁判要点与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1.医疗机构在患者初次门诊就诊接诊过程不规范,没有针对患者既往肿瘤病史高度警惕,未及时收治入院,存在未尽注意义务的过错,该过错和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属于次要原因;综合考虑患者晚期肿瘤、多发转移的危重自身病情,酌定医方承担30% 赔偿责任。
2.法院结合实际住院天数依法核定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各项损失。
3.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最终判决医疗机构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7万元(非京沪标准)。
五、郑一瑾律师办案小结
1.晚期恶性肿瘤患者出现剧烈腹痛,属于需要高度警惕的急腹症,医疗机构应当结合既往病史综合评估风险。门诊阶段的接诊处置疏漏,即便患者本身病情危重,医院依旧可能被认定存在医疗过错。
2.司法鉴定出具次要责任区间,即便无法启动重新鉴定,律师也可以通过庭审充分说理,争取区间当中更高的责任比例。
3.急腹症、消化道穿孔属于致死风险很高的急症,发生纠纷时,门诊病历、检查预约记录、时间节点记录是判断急诊处置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证据,一定要完整留存。
4.有多名继承人的医疗死亡案件,部分权利人放弃实体权利,需要提交书面弃权文书给法院,明确诉讼主体资格。
5.医疗损害案件中,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没有做三期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会结合实际住院天数酌情认定。
郑一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