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时,发包人通常会预留一小部分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确认没有质量问题后再退还。听起来简单,实践中却常被拖成一笔糊涂账:有的以“物业没出具认可文件”为由不退,有的以“还有业主投诉”为由扣着,有的干脆拖着不置可否。质保金到期不退,承包人能怎么办?
某安装公司承接了某项目的消防及通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质保期届满,双方办理结算,确认尚欠工程款共计一百七十余万元,其中包含百分之三的质保金。安装公司催收时,发包人却提出:退还质保金需要取得物业公司出具的认可文件,现在文件没拿到,钱不能退。协商无果,安装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没有支持发包人的说法。审理认为,案涉工程质保期已经届满,没有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以未取得物业公司认可文件为由拒绝退还质保金,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最终判决发包人支付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欠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确认安装公司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质保金的性质,是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担保义务的“押金”。押金的释放条件是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且无质量争议,而不是发包人随心情追加的种种手续。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物业认可”“业主零投诉”等前提且约定有效,否则发包人无权以合同之外的第三方意见设置门槛。反过来讲,质保期内确实发生了属于承包人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发包人也有权要求修复、从质保金中扣除合理费用,这不是刁难,而是制度本来的功能。
对施工企业来说,质保金管理上有三点值得留意。一是签约时看清质保金比例、缺陷责任期长短和返还条件,比例过高、期限过长、条件含糊的条款要争取修改;二是保修期届满前后,主动书面申请返还,收到拒绝意见时要求对方书面说明理由并附证据,把对方的拖延变成对己有利的证据;三是注意诉讼时效,质保金返还请求权同样受三年时效限制,久拖不主张,权利可能真的睡过去。
许多施工企业对几万、几十万元的质保金抱着“不着急”的心态,一放三五年,等想起来时已过时效或者对方经营状况恶化。工程款和质保金的清收涉及合同解释、时效管理、优先权行使等多重问题,委托专业律师定期梳理应收账款、设计催收节奏,是把纸面权利变成真金白银的稳妥路径。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您遇到同类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
马莎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