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流传着一种做法:中标通知书刚发,发包人就把施工方叫回去,要求再签一份补充协议,把价款往下压一压。不少施工企业担心得罪发包人,只能照办。等到结算时麻烦来了——发包人拿着补充协议说事,中标合同反倒成了一纸空文。两份合同打架,到底以哪份为准?
某建筑公司就吃了这个亏。该公司经公开招投标中标某安置房工程,与开发公司签订中标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两亿余元。签约当天,开发公司又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将结算方式改为按定额下浮计价,两份合同的价款相差数千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为按哪份合同结算僵持不下,建筑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按中标合同结算。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施工方的主张。依据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中标合同签订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涉案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那份压价让利的补充协议因背离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而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按照中标合同确定工程价款,开发公司须补付差额。
这条规则背后的道理并不复杂。招标投标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形成合理的价格,如果谁中标价高就可以事后私下调价,整个竞争机制就形同虚设,对其他投标人也不公平。所以法律对必须招标项目里的“阴阳合同”态度明确:以中标合同为准,私下签的让利协议不仅无效,还可能引来行政处罚。
需要提醒的是,这一规则有其适用边界。对于不属于必须招标的民间投资项目,法院更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思,会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判断以哪份合同结算,并不当然偏向中标合同。也就是说,同样是签了两份合同,结局可能完全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对施工企业而言,比打官司更划算的是事前把关。面对发包人提出的让利、垫资、变更结算方式等要求,签与不签、如何表述,直接影响几年后结算时手里的筹码。建设工程合同专业性强,一份合同的措辞差异往往对应着成百上千万的价差,在缔约阶段就让专业律师参与审核,比事后在法庭上争论哪份合同有效,要主动得多。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您遇到同类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
马莎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