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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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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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权的条件

作者:姚竹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次举报


1、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2、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3、监护人实施了不利于被监护人的行为。

4、现有监护人去世或者因被宣告死亡、失踪。

二、《民法典》中对监护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4、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5、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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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竹律师(13889195214,微信同步),汉族,籍贯及居住地为沈阳。东北大学国际法硕士研究生,拥有律师执业及企业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120********9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综合、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