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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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行使与强制执行是怎样的

作者:姚竹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6次举报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从法理上看,探望权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由于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因此,立法上有必要进行法律调整。探望权的行使与其权利主体的确定是紧密相联的,并且权利主体决定着探望权的行使,由此推知,探望权行使的原则是由父或母单独行使探望权。所谓探望权的行使是指父或母具体实施构成探望权内容的行为,实现其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

探望权的行使不是对探望权的处分。很明显,前者指向的是权利的内容,后者则是针对权利本身,并非依法定原因不得剥夺探望权,权利人也不得转让、抛弃或继承。

权利行使是权利实现的手段,因此,权利能否实现与其行使的方法是否适当关系密切。探望权的行使只能是权利人本人单独行使,他人不得行使。具体而言,探望权行使的方法可以分为:

1.探望

这是指权利人在约定或者判令的时间内,到未成年子女居住的地方进行看望。有人认为探望权行使的方法为分: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探望权人可以到直接抚养方的住处探望子女,也可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而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约定或者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的子女。

还有人认为,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分为探视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并且应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有所区别,如对五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只能是探视式探望,不能采用与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逗留式探望。

2、接待

这是指由协助义务人在约定或者判令的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送到探望权人居住的地方(或者约定的地方)由其进行招待。

3、留宿

这是指权利人在约定或者判令的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留下来住宿或者进行短暂的共同生活。

另外还包括相互交换照片、书信往来和网上聊天等方法。

但是,未成年子女年龄小,辨别事物的能力弱,其与未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的感情,很大程度上受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环境影响。因此,不能单纯地只规定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探望〉的义务”,还要考虑到由于生活方式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与该子女重新建立了亲属关系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应负有协助的义务,并且将协助探望的义务具体化。这样才能调节好探望权与亲权(父母照顾权〉和监护权之间的冲突。例如,继父或继母不能以其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取得照顾权,对抗探望权人依约定或者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时间行使探望权。

但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离婚时往往存在敌对情绪,故当事人在协议时可能会过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探望时间、地点与方式,有些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甚至拒绝就探望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故在当事人协议不成或直接抚养一方拒绝协商时,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依法就探望的时间与方式等问题作出判决。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科学确定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地点、方式。

1.首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年龄,确定适用探望式还是逗留式,再决定时间及地点

对于学龄前儿童,应当一律采用探望式,地点安排在一方家里,每月一次,每次的吋间宽松一些为宜。这样判决主要是考虑到孩子岁数太小,稳定的家庭生活有利于幼小心灵的健康成长,但留有充足的时间培养感情也是必要的。为孩子的安全、健康着想,安排在家里避免意外的发生。另外,安排的次数不宜频繁,父母思念子女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由于这时的孩子还小,容易造成他们心理上的不稳定,也会影响到对方的正常生活,甚至给新组成的家庭带来困扰。

对于10周岁以下的学龄儿童可以考虑适用逗留式。这个阶段的孩子,思维方式逐渐形成,对事物的判断开始有自己的看法。这个阶段应考虑到孩子年纪尚小,学习任务重,将探望期间安排在寒暑假,集中在几天内,可以给父母与子女留下足够的时间与空间进行交流与沟通,让父母与子女都能享受到亲情带来的欢乐。

对10周岁至18周岁这个阶段的子女,思想正趋于成熟,相对独立,法官应当征询子女的意见,选择适用方式,有的子女因父母离异,对父母产生仇恨情绪,或多或少受共同生活一方的影响,拒绝一方进行探视。对于这种情况,法官一定要探询孩子的真实意思,与他们潜心交谈,帮助他们走出误区,避免因误解给今后的生活留下遗憾。

2,其次要对探望一方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査

探望权是未成年子女获得父爱、母爱等婚姻家庭权利的具体体现,这些权利是他们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更是社会未来安定的重要因素。资格的审查只是作为法官确定探望程度及时间的参考要件,非法定理由,不能轻易限制或剥夺。只有在履行探望中发现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法院才能依法中止探望权。

3、作出的判决,要方便执行

首先判决在确认与子女分开生活一方亨有探望子女权利的同时,对探望时间、地点、方式作出合理的裁判,还要明确协助是抚养子女一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判决主文在表述上要尽量具体,可操作性强。

其次,对探望时间的安排不要过密,虽然无法避免当事人反复申-清执行这一难题,但得以缓解执行压力。例如,对巳经上学的子女,可以将探望日集中在寒暑假期间,而适当延长探望时间。对于抚养费与探望权一同判决的案件,将抚养费交付日期与探望日期定在同一天,要求双方同时履行。不仅方便当事人行使权利,也促使义务人承担义务,避免在执行中出现矛盾与冲突。

再次,司法实践中,如何强制执行才不会伤害到子女呢?完全做到在目前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可以将伤害降低再降低。执行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调动妇联、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甚至学校等机构积极参与,配合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从多角度、多方面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由于探视权是与人身相关的权利,因此即使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后,一方不履行的,那么也无法强制执行。而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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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竹律师(13889195214,微信同步),汉族,籍贯及居住地为沈阳。东北大学国际法硕士研究生,拥有律师执业及企业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120********9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综合、劳动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