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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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某支行与成都某公司、成都某公司2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者:朱里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银行XX支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某XX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巨X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某银行XX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XX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成都某XX公司(以下简称某食品公司)、巨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5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贷款的发放、利息的归还,欠付利息的金额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5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重审。


朱里律师,女,中共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支委会委员,专职律师。四川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成都市武侯区优秀党员律师。 朱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9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