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朱里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银行XX支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某XX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巨X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某银行XX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XX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成都某XX公司(以下简称某食品公司)、巨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5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贷款的发放、利息的归还,欠付利息的金额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5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