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子圆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9日 14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杨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闫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支付2018年4月1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资金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法律予以保护。原告主张的借款有聊天记录及存款凭证予以证实,双方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卢XX应当还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不存在逾期,原告可以随时主张还款,因此,资金占用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卢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卢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闫XX借款本金20000元。
二、驳回原告闫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卢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