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子圆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9日 12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杨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代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XX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为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21,536元,共计31,53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吴XX在扣除交强险赔偿责任后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50,26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关于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应如何确定的问题。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吴XX未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先行对原告代XX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原、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在扣除交强险赔偿范围后,应由被告承担赔偿50%的责任。
二、关于原告代XX损失的确定。1.医疗费。原告在盈江县人民医院治疗支出30,869.08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病情证明书中建议原告在出院后,“当地医院隔2天换药处理及术后1月、2月、3月及半年骨科门诊复查”,但因原告未能提交曲石卫生所的医疗票据,故对原告所主张的出院后检查、康复费7,960元,本院予以酌情支持4,000元。2.误工费。根据司法鉴定,原告误工期为210天,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本院确认误工费为16,800元(210天×80元/天)。3.护理费。根据司法鉴定,原告护理期为105天,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本院确认护理费为5,250元(105天×50元/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本案中,原告受伤住院1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17天,每天1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故本院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700元(17天×100元/天)。5.营养费。根据司法鉴定,原告营养期为105天,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本院确认营养费为5,250元(105天×50元/天)。6.交通费。原告虽未能提供交通费发票,但结合其受伤住院时间、处理事故等实际情况需要,本院酌情确认为200元。7.伤残赔偿金。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根据201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为21,536元(10,768元/年×20年×10%)。8.鉴定费2,600元,本院予以确认。9.后续治疗费11,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九项损失共计99,205元。上述损失,首先由被告吴XX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予以赔偿。即,在扣除医疗费10,000元及原告所主张的伤残赔偿金21,536元后,剩余部分67,669元,由被告按其应承担的50%的比例予以赔偿33,834.5元(67,669元×50%)。本案,被告共计应赔偿原告65,370.5元(21,536元+10,000元+33,834.5元),核减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7,200元后,还应赔付原告48,170.5元。
裁判结果:
由被告吴XX支付原告代XX各项损失共计48,170.5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代XX负担385元(已付),被告吴XX负担385元(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