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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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单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发布者:杨子圆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9日 18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杨律师代理的被告人何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日,腾冲县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舒某某在明知公司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仍与被告人单某某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将公司位于腾冲市社区大松坡面积为0.3941平方公里的矿山车间、选矿厂、尾矿库打包给被告人单某某承包经营。被告人单某某无相关采矿资质,并雇佣无矿山经营管理资质的被告人崔某某、何某某进行管理。2019年4月12日0时30分,黄花冲锡矿厂PDA2号坑道内发生事故,致作业工人徐某、彭某志死亡。经腾冲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核实调查,最终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原因为:1、腾冲县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开采,违法转包。2、承包方在坑道维护和采矿活动中,未按要求对施工队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要求督促、检查施工队伍某生产工作。3、PDA2号坑道采场不规范,采场底部为坡面,未设置安全躲避点,工人在排险作业时,盲目操作,安全距离不足,发生冒顶时工人未能及时安全躲避。事故发生后,四名被告人与死者家属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并赔偿了全部款项。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单某某、何某某、崔某某作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投资人、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死亡二人的重大伤亡责任事故,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四名被告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主动赔偿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舒某某、单某某、何某某、崔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提对被告人舒某某、单某某均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二年,对被告人何某某、崔某某均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四名被告人均辩解已经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培训,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情况,能证实矿山的安全教育不规范、流于形式,且未严格落实,四名被告人的辩解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四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四名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经调查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舒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单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何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崔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杨子圆律师,法学学士学位。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9年获得律师执业证,2020年考取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证,现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保山
  • 执业单位: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520********5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