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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祸前后受损车辆价值的实务认定

发布者:王洋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5日 16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20219月某天,董驾驶一轻型货车A在高速上与刘驾驶的宝马B发生追尾。随后吉驾驶一重型半挂车C再次与宝马车前脸发生碰撞,致车辆B重复受损。

B的车主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董、苗、吉、邢台分公司、大连分公司承担各项损失共计398095元,且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了司法鉴定。一审法院认为,经过鉴定,案发前的B车辆实际价值为221000元,法院仅对221000元予以认可,那么针对第一次撞击(B后部),董负全责,那么290360/361095×100%,在交强险范围内,;第二次撞击(B前部),1-80.41%=19.59%

原告损失:1,车辆价值221000元;2.鉴定费13000元;3.停车费2500元;4.车辆拆检费1300元。共计240000元。董应承担赔偿额为:240000×19.59%+240000×80.41%×30%=104911.2元,但是A仅在大连某公司投了交强险,那么去掉大连某公司应承担的2000元,董应承担102911.2元;吉应承担:240000×80.41%×70%=135088.8元,C在邢台某公司既投了交强险,也投了商业险,那么邢台某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135088.8-2000=133088.8元赔偿。

最终一审判决如下:1.董承担赔偿102911.2元;大连分公司承担2000元;3.邢台分公司承担133088.8元。

但是判决下来后,邢台分公司对于其所承担的金额不服,提起上诉,请求如下:改判邢台分公司减少支付被上诉人66388.7元或发回重审。其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认定车辆事发前的价值为221000元,依据错误,本案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各当事人的责任分担。1500元拆检费无任何依据,应当驳回。涉案车B案发前实际价值+停车费=118500元,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数额为66700.1元。2.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车辆维修费用支付凭证及维修发票,。

二审庭审时,上诉人提交两张同期同型号车辆APP价值截图。被上诉人姚的代理人辩称:1.一审对车损价值的鉴定程序合法。通过一审法院,双方共同选任鉴定机构,上诉人刑台分公司并未对鉴定结果予以否认。刑台分公司认为涉案车辆的市场价值为116000元,总损失为118500元没有事实依据,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一审认定事故发生前,车辆实际价值为221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拆检费与鉴定费都是姚支出的金额,且有相关的票据予以证明,应当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邢台分公司理赔。3.姚提交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车辆定损单附有维修部位及所需维修金额,并加盖了鉴定机构的公章,足以证明车辆的实际损失与维修费用。本案事故车辆已经趋近于报废状态,鉴定机构鉴定的维修费用为361095元,而该车案发前的实际价值为221000元,已无维修必要,所以没有维修票据。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时选定的机构,经过查阅相关资料和市场调查、同类车型市场供求状况,结合车辆新车价格、登记时间、事故日期、使用期限,认定该车型的经济适用寿命,并根据被鉴定车的适用年限等因素确定其成新率与折扣率,认定车辆未出事故前价值221000元。该鉴定机构是人民法院委托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的鉴定机构做出,鉴定机构的选任程序合法,选用鉴定程序适当,意见形式合法,结论客观真实。邢台分公司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姚的车辆为116000元,也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鉴定意见,涉案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因车辆的维修价值远远超出其实际价值,一审法院认定B车辆事故发生前价值为221000元,并由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邢台分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因此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中,1.赔偿金额的认定依据:宝马车B的实际价值远远低于其维修价值,并没有维修必要,因此案件的损失赔偿按照案发前车辆的实际损失,而不是以维修价值作为依据去赔偿。

2.鉴定机构认定案发前车辆价值的依据:根据相关资料和市场调查,新车价格为668000元,购置税为69800因本车登记日期为:201178日,案发时已经使用122个月,该车型的经济适用寿命为15年(180个月),根据被鉴定车的适用年限等因素确定其“成新率”为32%;调查同类车型市场状况,确定其折扣率为94%,即:734800×32%×94%=221000元。案发前车辆价值的认定不仅以市场同期同类型车辆价格为基础,还有其他依据,简单的医两张手机截图作为车辆价值依据,并不能否定鉴定机构出具的合规合法的鉴定意见。

3.本案中的鉴定机构是通过双方通过法院选定,且鉴定机构资质完全,其做出的鉴定意见可以当做合理合法的车辆价值依据使用。

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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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做过多个交通事故后续的民事侵权案件,而且一审二审全部胜诉,目前已经申请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鹤壁
  • 执业单位: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暴力犯罪、行政、债权债务、工伤赔偿、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