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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划分

发布者:王洋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7日 53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驾驶电动三轮车,被告一驾驶机动车经过一路口时相撞,交警认为双方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因左股骨中上段骨折住院治疗。案发前被告一驾驶车辆在被告二人民财险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出院后将被告起诉,要求被告一及被告二、被告三(涉事车辆登记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一找到律师进行了这个案件的代理。

诉前,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原告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并不构成伤残。后原告变更诉请,将赔偿金额变更为124000元。

庭审中,本人代表被告一辩称,1.原告在诉状中主张的金额过高,被告不予认可不合理金额;2.被告一的哥哥在原告治疗时垫付了5000元钱,在计算赔偿时应当予以扣除;3.被告三并非实际车主,在案发前被告三已经将车辆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在案发时将车辆借给了被告一,不应当由被告三承担责任;

被告二人民财产:愿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一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最终认定原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一承担60%的赔偿责任。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由被告二赔偿76085.52元,被告一承担20142.18元。

律师自己的点评

1.为何交警认定的事故同等责任,最后法官认定赔偿却是按4:6的赔偿划分的?

法官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这是本案责任划分的前提。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就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虽说交警认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在赔偿上,根据上述规定仍然是机动车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具体承担多少,要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本案中非机动车是有过错的,所以机动车方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本案中认定交强险外的部分由机动车承担60%,非机动车承担40%,属于很合理的一个责任划分。

2.为什么机动车登记车主不负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登记人早已将车辆转让,只是还未办理登记,登记人并非实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不用承担责任。

律师建议:

1.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及时报警。

2.在进行治疗时,将相关的付费单据保存好,以便进行后续追偿。

3.司法鉴定的时间在最后一次出院治疗后三个月后,有可能构成伤残的案子要及时起诉,通过法院进行司法鉴定,构成伤残的可以拿到伤残金。

4.无论是否构成伤残,鉴定费都可以在起诉时提出,由法官裁量该由谁承担这个费用。

5.需要私了的一定要咨询律师,预估一个合理地费用,看是起诉合适还是私了合适。

王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做过多个交通事故后续的民事侵权案件,而且一审二审全部胜诉,目前已经申请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鹤壁
  • 执业单位: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暴力犯罪、行政、债权债务、工伤赔偿、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