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这是一起简单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不服一审的判决提出上诉。一审认定的事实很简单,上诉人张某从第三方公司承接了本地的一个单位的装修装饰工程,并将其承接工程时低一些钱的方式转包给我方当事人,并未实际干活,在其中赚个差价。期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列出的费用清单上签了字,认可了290000万元的工程款,并表示还有100000元(截止一审起诉时)未支付。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在一审中提出反诉,就要求我方支付37700元的税费(总包公司在转工程款时已经扣除),并且要求我方支付30000元维修费(实则是我方维修的)。后对方用同一理由上诉, 我方主张双方签订合同时未约定税款,且税款在总包公司转款时已经扣除,无需我方另外承担税款。涉案的维修费也是我方当事人自己出的。
最终在二审的庭审中,对方代理人提交了两份合同,是招投标合同跟总包合同,我方提出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且在法庭辩论中,对方屡次推翻一审中已经认定的事实。最终,二审法院裁定对方的上诉理由被驳回,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来说,庭审中对方不承认一审承认的事实,是本案的胜诉的关键,在庭审过程中要注意找出对方提出的论点的正确与否,予以正确的反击才能更大概率的胜诉。
王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