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金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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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下单时,请注意!

作者:徐金珍律师时间:2022年05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7次举报


一年一度的狂欢节,即将来临,满满的购物车,随时被清空,那么你是否需要额外多一个心眼,在盲目与不盲目之间留意一下维权方面的事宜,我想这是有一定必要的,所以编辑了一些可能被您需要的知识,从而希望您们享受快乐购物的同时一并被保驾护航。

首先,我们需要面对如下几个问题。

我们是不是消费者?

与我们交易的相对方是不是经营者?

消费者享有哪些合法的权利?

经营者有哪些法定的义务?

当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应当如何合理的维权?

其次,一一作答如下:

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几点注意:生活消费包括生活型的消费,提升类的,享受类的,类似的有:购买衣衫,购买生活用品;购买课程,购买培训班;购买汽车、去旅游,娱乐等等。

消费者既包括商品的购买者,也包括商品的使用者,还包括服务的接受者,并不局限于购买者。关于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资产的,参照适用本法。

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几点注意: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主体包括: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所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方式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成立时必须依法注册登记。实践中也存在未注册行为,但是只要他的行为与经营者相似,他们虽然不是合法的经营者,但是地位等同于经营者。

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至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成立维权组织权、知识获取权、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监督权。

四、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至二十九条:

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有: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采取措施的义务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发票的义务,质量担保义务、瑕疵举证责任,退货、更换、修理义务,无理由退货制度、格式条款的限制义务、不得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特定领域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注意义务。

五、争议解决的途径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最后,笔者总结一句话,分享给大家:消费时偶尔的关注,则会减去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心情。从而享受生活,自在购物。

寄信请查阅!

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

徐金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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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金珍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2019年曾实习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见习法官助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