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购房协议》的风波
1999年12月12日,青海省乐都县人们政府向马先生夫妇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2022年10月马先生一气之下将房屋出售给窦先生夫妇,马先生的妻子陈女士对于该房屋出售事件,没有发表处分意见。
马先生夫妻仅收取了5000元,便交付了房屋的钥匙和房屋所有权证,后窦先生夫妇居住在该房屋之中。
2023年1月,窦先生夫妇作为原告起诉马先生夫妇:1、判决确认双方所签署的《购房协议》有效;2、要求马先生夫妇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
本案诉讼法律事宜,开始逐步开展。
马先生委托本所,代理其诉讼案件,承办律师经过查看案件文书,发现本案端倪。
《房屋买卖合同》既然已经是合法有效,诉请之中为何出现:确认双方协议有效?而不直接表述为依法继续履行《购房协议》?
实践中,法院审理案件关于合同的效力,是其首要明确的基础法律关系,在明确合同有效之后,在围绕合同的履行展开细致审查,合同系契约,契约之债,应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法律规定。
承办律师经过与马先生夫妻充分的沟通,了解案件,所知:《购房协议》的签署存在严重的问题。首先:《购房协议》中,关于其中出售房屋的一方签字的主体,存在错误。其中并无存在马先生妻子的签字。其名字是由马先生个人作为,其妻子对于该份《购房协议》的存在全然不知,直到收到法院传票;其次,《购房协议》签署的主体,买受房屋的一方窦先生夫妻,对于该《购房协议》马先生妻子不知情的客观事实一直属于明知状态,即自始至终,窦先生明确知道陈女士不同意出售房屋。
那么本案中《购房协议》是否有效?如果《购房协议》有效,该协议应当如何履行?其中关于马先生妻子陈女士50%份额的房屋财产权益如何进行保护?
首先,该处房屋属于马先生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因此在处分房屋时,双方应当一致同意,单方处分仅能处分自己的房屋份额,不能处分另一方的房屋财产份额,否则处分无效。
其次,《购房协议》存在效力瑕疵,因此,买受房屋的一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会受到限制,即物权优先于债权,不可以强制执行物权人协助债权人,除非是经过物权人的自愿同意。
最后,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涉及重大财产处分时,需要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否则仅能处分一方个人的权益。
回归到本案,案件经过两次线上庭审,考虑马先生夫妻双方当时接受了5000的房款,且房产证在对方,在对方同意补足部分的购房款的情况下,可以接受调解。承办律师经过与法官线上多番协商,沟通,争取对方补足3.5万元,且当天支付,对方后来同意。
在窦先生夫妻双方一次性补足马先生夫妻3.5万元购房款之后,签订调解协议,该案件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