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伟青主任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0日 8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某,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青,广东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广东榕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邱某,男,1996年9月17日出生,住揭阳市揭东区。
原告吴某与被告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青、何耿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邱某付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8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由被告出具签名捺指印的借条,约定利息按年利率24%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被告邱某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及约定按年利率24%计息的事实。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按年利率24%计。被告在借条上签名及捺指印。后被告没有付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反驳的证据,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被告邱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被告签名及捺指印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二、被告经催讨没有付还原告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拖欠借款本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对于利息问题,因本案系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立案受理且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应适用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利率应以原告起诉时(2020年9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85%的四倍15.4%(3.85%×4)为限。原告请求按年利率24%计息,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吴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按年利率15.4%计);
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邱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