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青主任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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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代理原告胜诉!

发布者:黄伟青主任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0日 10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钟某,男,1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16。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青,广东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广东榕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某,女,1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28。现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原告钟某与被告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青及被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60万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本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从2018年4月2日至8日分七次向原告借款共460万元,并由被告亲笔立下借条交原告存执,双方口头约定该借款为短期急用,若原告需要用钱,被告就付还。过后不久,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至今拒不付还上述借款。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诉讼主体资格。2.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条、转账记录、证实材料,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及借款交付情况。4、委托书及房地产权证,证明被告同意将与其丈夫袁某共有房产过户给原告抵还案涉借款,印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

被告林某辩称,对原告起诉的欠款数额没有异议,但认为该款是原、被告合伙作玉器生意原告投入的款项,后来生意失败,被告无法还款,当时被告还提出以被告与丈夫共有的位于磐东市场的房屋抵给原告,被告还出具委托书给原告,同时原告还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交给原告存执。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根据原告的举证和被告的质证,本院对原告的证据审查如下:且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且原告也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自2018年4月2日至同月8日,原告通过汇款的形式分七次共借给被告460万元,同月8日,被告出具借条交原告存执。《借条》载明:借到钟某460万元,借款人林某。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过后,被告没有还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证据和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称案涉款项是合伙作生意的投资款,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且原告不予认可,故被告的辩称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请求被告付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本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问题,本院认为,虽原、被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付还借款,被告没有付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计算的利息,依法应予支持。但利息的标准应根据2020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因本案的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故利息应按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对于原告请求的利息超过部分,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2020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钟某借款460万元及该款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00元,减半收取为21800元,由被告林某负担。被告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伟青主任执业二十多年,曾代理案件是数千宗,连续被评为2014年至2021年度揭阳市优秀律师。黄伟青主任律师团队曾代理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揭阳
  • 执业单位:广东一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5219********9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