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的,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对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监护权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尽管父母对孩子均有平等的监护权,但监护权的具体行使应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正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民法典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同时一方在直接抚养孩子期间,应当对另一方探望孩子给予协助配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