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博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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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

发布者:曾博荣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31日 8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在用工前与被告签订了《劳务用工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可随原告劳务用工需要变更,被告工作时间具体按原告或项目要求作息时间执行,超出的工作时间按照加班计算,被告必须严格遵守原告及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务费240元/天。

2021年10月1日,被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受伤后,2022年9月30日向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委员会以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中止工伤认定。被告于2023年1月5日向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审理后做出银兴劳人仲裁字[2023]409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与被告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劳动关系应当考虑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结合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和监督,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系适格的用人单位,被告受原告安排在山东某工地从事高空拉电缆线工作,原告向被告支付报酬并进行考勤管理,被告的工作内容属于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务用工协议》虽名为劳务用工协议,但该协议内容存在被告按照原告指示完成工作,受原告管理并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报酬等内容,故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曾博荣,宁夏观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离婚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各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 执业单位:宁夏观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40120********48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