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博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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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曾博荣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31日 3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5月7日4时58分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宁XX号小型轿车沿东塔巷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幸福巷交叉路口向东10米路段处时,与在此处作业的环卫工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夏区一大队认定,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判决结果: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8583.38元;二、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38821.67元;

案件点评: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曾博荣,宁夏观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离婚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各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银川
  • 执业单位:宁夏观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40120********48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