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关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的相关规定。具体立案标准如下:
1.当审判人员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导致公民或法人及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时,应予以立案。这一标准强调了枉法裁判行为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严重侵害。
2.若枉法裁判行为导致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同样应予以立案。这反映了枉法裁判行为对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的极端恶劣影响。
3.还包括伪造相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篡改庭审笔录等情形,这些均被视为情节严重的枉法裁判行为,应予以立案侦查。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对于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将依法进行量刑。
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量刑标准体现了对枉法裁判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惩罚。对于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的行为,以及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形,也将依法予以定罪处罚。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客体要件方面,本罪侵害的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即审判人员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破坏了审判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客观要件方面,本罪表现为在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伪造、搜集证据材料、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篡改、毁灭证据材料等多种方式。
3.主体要件方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能够构成本罪的主要是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如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等。
4.主观要件方面,本罪必须出于故意,即审判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于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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