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
四川大竹县吴女士称其丈夫找人假冒妻子身份,到法院调解离婚,法院竟作出离婚调解书。目前,涉事法官已被调离岗位,案件原审被告和冒名顶替者因违法被拘留。
一、事实概述
吴女士与丈夫因离婚纠纷诉至法院,丈夫让吴女士到法院调解离婚。吴女士不想离婚,便没去法院。事后,吴女士经过到法院调档才发现,自己已经“被离婚”。原来是丈夫找了一个人冒名顶替吴女士进行到法院进行调解离婚。庭审调解的笔录和签名皆不是吴女士签字。当天,吴女士便找到法院进行申诉。
经过法院查实,确实他人冒名顶替。让吴女士不解的是,负责该离婚调解案的法官曾在上午见过她,而下午该法官在调解离婚时,竟然没发现冒名顶替者的身份,当天作出了离婚民事调解书。
对此,法官作出的解释为,由于冒名顶替者戴着口罩,而且出示了手机里保存的身份证照片,所以造成法官在直观识别方面出现了偏差,其工作确存在失误,审查当事人身份时不够谨慎。
最终,大竹县法院裁定,原民事调解书有错误,应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后该离婚纠纷案启动再审程序,审判人员作出更换,重新开庭审理。
而吴女士的丈夫和冒名顶替者因违法被处于司法拘留的惩罚。
二、律师说法
诉讼过程中,冒名顶替他人身份到法院进行民事调解的,属于欺诈性虚假诉讼行为,扰乱诉讼秩序,通过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获得非法利益。该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已经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经审查确属错误的,应再审重新开庭审理。对于恶意串通、冒名顶替人员应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遇到对方恶意串通、虚假诉讼如何处理?
发现虚假诉讼的情况,您可以跟案件所在法院承办法官联系,一旦查实属于虚假诉讼行为的,法院将视情节对虚假诉讼行为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将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案外人发现虚假诉讼的,也可以向法院举报,涉嫌虚假诉讼罪的,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报案!
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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