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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鸥律师原创】夫妻一方欠信用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2-06-20

发布者:李鸥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376人看过举报


夫妻一方欠信用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 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6号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如果夫妻一方欠下信用卡债务,那么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配偶代为清偿债务后,还能否向对方追偿?李鸥律师为您作如下解答:

 

一、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1、一方刷信用卡用于赌博、吸毒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一方刷取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一方刷取信用卡用于个人开支,超出日常家庭生活范围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一方刷取信用卡将钱款赠与第三者、打赏主播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一方刷取信用卡因反复套现、循环周转产生的手续费等负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7、一方刷取信用卡投资非家庭经营的公司或项目,因投资失败,所产生的负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8、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9、一方离婚后所负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0、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1、一方刷取信用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一方刷取信用卡用于家庭购房、买车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一方刷取信用卡用于治疗家人疾病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一方刷取信用卡用于子女教育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一方刷取信用卡用于家庭共同所有的公司、个体户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6、一方刷取信用卡用于家庭旅游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7、一方刷取另一方名下信用卡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8、一方去世,生前所负债务确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如何举证?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把握两个大前提,即“有无举债合意”和“是否共享利益”,二者缺一不可。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一方欠负信用卡债务,往往配偶不知情,此时要求其配偶举证证明其不知道该债务的存在几乎不可能。因此,在此类案件中,一般要求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是离婚诉讼案件,则要求刷信用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债务人的配偶亦可组织证据,证明信用卡债务没有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比如说,配偶可以举证说明其有一定的独立经济实力,不存在刷信用卡的必要,且刷取信用卡资金往来短时间内流向第三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等。

 

四、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方式

 

如果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偿还时,应如何偿还?分两种情况:

 

第一,此时如夫妻之间内部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离婚协议,对债务承担方式有明确约定。那么夫妻应对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夫妻即便离婚,债权人也有权起诉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债务,不分份额,也不会分开起诉,而是一并起诉。如一方代另一方清偿债务后,可向一方起诉进行追偿。

 

第二,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那么该债务应由双方平均分担。一方代另一方清偿债务后,对于多清偿的部分可对另一方起诉进行追偿。

 

 

五、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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