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笔者李鸥律师经梳理,总结如下:
一、子女抚养权法院判定规则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女方有下列情形,即便孩子未满两周岁也判给男方:
1、女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重病、精神病的;
2、女方遗弃、虐待子女的。
(二)二至八周岁的子女,会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由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1、子女随同一方生活时间较长、陪伴孩子较多;
2、受教育程度;
3、工作性质;
4、工资收入水平;
5、能为子女提供稳定居所;
6、能提供优质学区;
7、无不良生活习惯、不良嗜好;
8、是否尽扶养义务
9、对子女日常生活关心、照顾、用心情况
10、对子女学习生活有明确规划;
11、老人有条件帮带;
12、老人受教育程度、退休金、身体状况、协助意愿;
13、一方有无隐匿抢夺子女行为;
14、子女性别,女孩随母居多,男孩随父居多;
15、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16、一方无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17、另一方有重大传染性疾病或重病的;
、
18、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其他因素;
(三)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四)其他事项
1、有两名子女的,一般判决一方一个抚养
有两名以上子女的,一般判决双方各至少抚养一名子女。
2、可请求判决夫妻轮流抚养,一人一年。
3、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二、变更抚养关系诉讼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起诉变更抚养关系,必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一方虐待、遗弃子女;
2、一方因重病、伤残无力抚养子女;
3、年满八周岁子女自愿跟随另一方生活。
4、其他重大理由。
三、抚养费标准多少?
抚养费一般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最终金额应综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月收入的20%-30%每月给付抚养费;
2、无固定收入的,一般参照当地统计局同行业平均月收入的20%-30%给付抚养费。(例如:2020年河北省统计局公布居民服务业月工资3653元)
3、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4、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5、原定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生活,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6、子女上学、生病,一方无力承担的,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7、抚养子女一方未经同意,擅自把子女姓氏改为继父/继母姓氏的,法院有权责令改回。
8、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四、子女探望权的行使
1、如果一方阻碍探望子女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子女的探望权。
2、探望权可以明确探望时间、地点:
举例:每周六早八点至晚六点在指定地点××广场探望。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请求法院中止对方探望子女:
如:(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4、探望权胜诉后的执行,可以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执行法官出面做好协调工作,对对方进行思想上的教育,严重违背法院判决的予以罚款、拘留。
五、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对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如何支付的判决标准的全部内容了,法律的宗旨也是基于考量一切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角度,做出公平正义的判决。如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为您策划优质诉讼方案。
52人看过【李鸥律师原创】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3281人看过军婚离婚流程是什么?军产房如何分割
15994人看过【李鸥律师原创】网上办理离婚?是真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