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千万不要假离婚!
(作者: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
一、阅读提示
近日,笔者接待了不少客户咨询,很多都是夫妻为了规避购房政策、获取拆迁分房或者逃避债务等原因,搞了一个“假离婚”,也就是俗称的离婚不离家,还在一起共同生活。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把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一方个人所有。很多夫妻在假离婚的时候,虽然根本没有真实离婚的意思,也没有分割共同房产的意图,想着以后怎么也是在一起一辈子,出于信任的同时在离婚协议书签字同意把房产归到对方名下,但事难预料,再次离婚时候又会发生财产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我国根本没有假离婚的说法,对离婚规定也只是形式上的规定,不考察双方实质意思。夫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协议离婚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只要夫妻双方共同到民政局提出申请,很容易就认定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部分有效。所以,假离婚稍有不慎,便假戏真做,成了“真离婚“。法律审判实践中,仍旧基于公平公正的考量,对双方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查实,笔者梳理最高院、各省高院和中院的案例,梳理汇总如下:
二、经典案例
赖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案
案情概要:赖某(男)与王某(女)二人于2007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赖某在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个人经营性贷款等欠债73万元,为了逃避银行债务,夫妻双方于2020年3月3日在广东省化州市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A房的所有产权全部归于女方个人所有。后夫妻间产生纠纷,那赖某迟迟不向王某过户。2020年12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涉案A房归王某所有,王某享有100%所有权。
被告赖某辩称:王某、赖某1于2020年3月3日签订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办理离婚仅为达到“假离婚,真逃债”的不法目的,A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到本案中,王某与赖某1于2020年3月3日在广东省化州市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婚姻关系已于2020年3月3日解除。《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之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既包含关于婚姻解除、子女抚养的身份关系约定,也包含财产分割的协议。不论双方办理离婚是出于何种利益考量或者政策规避,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所有内容系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程序合法、有效,赖某1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该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赖某1主张上述离婚协议并非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只是因两人负债过高,避免权利人追偿债务时被起诉拍卖房屋等原因而办理的“假离婚”,本院不予采纳。故判决:确认位A房屋归王某所有。
三、裁判要旨
虚假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的约定经登记合法有效,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请求恢复婚姻关系,但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如查实确存在欺诈、胁迫、因双方意思表示虚伪等情形则无效,当事人请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案例延伸
裁判规则一:不承认“假离婚“,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部分有效。
案例一:张某1、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部分:婚姻法没有关于离婚目的的规定,也未规定离婚目的对离婚效力的影响。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当时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从法律上讲,自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已经消灭。从形式上看,涉案《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构签署并存档,双方均在协议上书写“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上协议内容真实有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离婚登记后生效”字样,张某1应当理解该文字的含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张某1主张《离婚协议书》订立时存在欺诈情形,应对此提供证据。现张某1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仍继续共同生活,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假离婚”及欺诈事实,故原审认定《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正确。
案例二:杨某、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部分:结合双方的转款差额及共同生活不足一年半等情况,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男女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的内容,与客观情况基本吻合。
案例三:孟某等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部分:对此本院认为,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一说,在客观上,不论双方出于何种目的,只要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即实际解除了婚姻关系,自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该离婚协议即已生效,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
案例四:程某、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案
法院认为部分:另外,离婚不仅仅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能完成的事情,而且需要双方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离婚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只要履行了法定的离婚程序,婚姻关系即解除,不存在假离婚的问题。上诉人主张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案例五:赖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案
法院认为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到本案中,王某与赖某1于2020年3月3日在广东省化州市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婚姻关系已于2020年3月3日解除。《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之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既包含关于婚姻解除、子女抚养的身份关系约定,也包含财产分割的协议。不论双方办理离婚是出于何种利益考量或者政策规避,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所有内容系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程序合法、有效,赖某1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该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赖某1主张上述离婚协议并非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只是因两人负债过高,避免权利人追偿债务时被起诉拍卖房屋等原因而办理的“假离婚”,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六:白某与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案‘’
法院认为部分:本案解决的争议乃是双方协议离婚后所存在分歧的相关问题。而居某关于诉争房屋居住使用权的主张系依据白某与居某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之约定。现白某上诉提出双方系为购房规避政策而采取假离婚的方式,故主张相关协议内容无效。经询,居某对此不予认可。而在本案一、二审诉讼中白某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就假离婚一节予以证明,且其在本案诉讼前亦未曾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撤销该离婚协议。鉴于此,本院认为居某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而协议内容于法无悖,且离婚协议系对双方之间多项争议的综合考量与解决,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白某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以抗辩居某的诉讼主张,故一审法院依现有证据和双方所述对居某提出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是正确的。
案例七:张某、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案
法院认为部分:一、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此乃婚姻自主权的应有之义。本案,张某与何某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进行了分割,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对共同财产、债务的处理系张某与何某的虚假意思表示,故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况且,夫妻离婚后因子女抚养等问题必然会产生联系,不能因为离婚后有来往就推定离婚行为系假离婚。据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与何某的离婚系假离婚,张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裁判规则二:承认“假离婚“,身份关系有效,但离婚协议有关财产分割部分无效
案例八:杜某与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部分:依据杜某1、任某2014年2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及2014年3月3日签订的《协议》,可以认定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购买学区房。由此,双方在民政局留存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综合考量前述两协议的内容及购房的资金来源,本院认为421号房屋应属于杜某1与任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九:李某与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部分:在原告具有上述继续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廉租房目的的情况下,结合上述离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中的种种举动,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系争房屋归被告一人所有的内容显然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定无效。鉴于上述离婚协议中关于系争房屋的约定内容无效,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亦缺乏合法依据,当属无效。系争房屋仍属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五、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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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鸥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办律师(2002年成立“AAA级信用律师事务所”“河北省20强律师事务所”“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0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先后处理婚家纠纷案件200+,始终专注离婚继承领域,擅长协议离婚、离婚诉讼、子女抚养、房产分割、同居出轨、家暴损害赔偿、彩礼返还、调查取证、遗产继承、信托基金、家族财富管理等法律业务,婚家继承领域有深入研究。熟悉离婚诉讼流程和石家庄市地区法院离婚判例规则,从业过程中先后处理婚家案件多起,实战经验丰富。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善于从众多实务案例中总结经验,具备娴熟的执业技巧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以踏实、严谨、敬业的工作态度赢得广大客户的信赖。以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社会阅历,以“精心办案,认真负责”的态度,全力为当事人切身利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