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鸥律师)
01 事清经过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梁勇和冯芸198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2002年,夫妻双方奋斗成立了一家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梁勇担任公司董事长。家里事业越做越大,51岁的梁勇却出轨了,他在一次与朋友去做按摩的过程中,在绵阳某宾馆认识了时年25岁的刘丽丽,两人后来很快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刘丽丽多次以买房、租房、缺钱为由,向梁勇要钱。梁勇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等方式,陆陆续续给刘丽丽转账多达320万以上。两人的地下情维持了十几年,终于被原配冯芸偶然发现。冯芸大为恼火,与刘丽丽多次短信对骂、威胁、侮辱对方。此后,冯芸搜集了大量丈夫给刘丽丽转账的证据,一纸诉状将刘丽丽告上法庭。
冯芸在起诉书中称,梁勇与刘丽丽长期保持不正当情人关系,长达20年时间里,刘丽丽以各种理由向梁勇要钱。梁勇在妻子冯芸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向刘丽丽私自赠与钱财,严重侵害了冯芸的合法权益。
刘丽丽辩称,自己和梁勇早在聚餐喝酒中结拜为兄妹关系,并非情人关系和不正当关系。梁勇对她说的是因为公司资金流量大,业务需要现金支持,所以需要用刘丽丽的银行过账,套现金给梁勇使用。是梁勇指使她在农行开户,每次汇钱给刘丽丽,刘丽丽都把钱取现金给梁勇,用于公司业务招待、过年过节送礼和现金结账等。
法院一审判决:梁勇赠与刘丽丽款项320万元的时间段,是在他和冯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梁勇赠与刘丽丽的财产数额巨大,并非日常生活所需,梁勇无权单独处分。其无偿赠与刘丽丽财产,损害了冯芸的合法权益;同时,刘丽丽接受梁勇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不属于有偿取得。
刘丽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02 律师点评
丈夫赠与小三的钱款,能否要回?实践中,出轨的一方为了讨好第三者,会赠与钱财以维系关系。而另一方发现的时候,已经有大量夫妻共同财产被挥霍赠与出去了。应该怎么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也就是说,夫妻工作、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日常生活消费是不必取得配偶同意的,但如果要动用金额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就一定要征得配偶的同意了。未征得配偶同意的前提下,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属于无权擅作处分,该行为严重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该行为应属无效。原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鸥律师,微?号18831178807,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士,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类主办律师(2002年成立“AAA级信用律师事务所”“河北省20强律师事务所”“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0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始终专注离婚继承领域,先后处理婚家纠纷200余人次,擅长协议离婚、离婚诉讼、子女抚养、房产分割、同居出轨、家暴损害赔偿、彩礼返还、调查取证、遗产继承、信托基金、家族财富管理等法律业务,婚家继承领域有深入研究。熟悉离婚诉讼流程和石家庄市地区法院离婚判例规则,从业过程中先后处理婚家案件多起,实战经验丰富。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善于从众多实务案例中总结经验,具备娴熟的执业技巧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以踏实、严谨、敬业的工作态度赢得广大客户的信赖。以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社会阅历,以“精心办案,认真负责”的态度,全力为当事人切身利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