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鸥|时间:2022年09月01日|35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作者: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韩某(男)
被告:王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鸥律师
一、案件概述
李律师近日处理了一则石家庄市桥西区的离婚纠纷案件,案件事实如下:
2003年,王女士与丈夫韩某结婚。韩某担任某公司总经理职务,月收入5万至6万元左右。王女士发现韩某在外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找到笔者进行咨询。在笔者的指导下,王女士寻找机会摊牌,并趁韩某尚在愧疚期,不愿把事请闹僵,便拿出早已拟好的《婚内财产协议》让韩某签字捺印,并及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该协议将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三套房产(一套未办理房产证)全部约定为王女士个人所有。然而,韩某不思悔改,行为更加隐蔽,多次出轨被王女士再次发现。双方为此发生多次争吵,双方分居。之后,韩某变本加厉,公开与第三者关系,多次携带第三者到交际场合,并当众称呼第三者为老婆。有一次,王女士和韩某的共同好友的父亲去世,两人互相未打招呼分别前去悼念,王女士发现韩某带着第三者以配偶名义到场,于是愤怒不过,当众责骂质问第三者关系,并对其揪打,最后报警劝和了事。现王女士与韩某的感情确已破裂,与韩某协议离婚无果,韩某否认《婚内财产协议》公证书的效力,不肯分割系争三套房产。于是王女士委托李律师希望能够保障其合法财产。
二、办案过程
笔者认真梳理王女士婚内全部财产范围,整理出王女士与韩某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四套房、两辆车、一个公司,梳理全部房屋未偿还贷款金额以及公司经营状况,对离婚诉讼结果进行了估测。整理完证据后,笔者迅速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和财产保全工作,预先防范韩某转移财产。本案中,由于王女士就《婚内财产协议》与韩某提前做了公证,那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该《婚内财产协议》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诉讼期间,笔者对韩某名下资产进行诉讼保全,但韩某早有准备,因此仅冻结到1019元存款。
三、庭审过程和判决结果
一审诉讼期间,双方针对婚内财产协议《公证书》作出激烈辩论。韩某果然不承认《婚内财产公证书》的合法有效性,认为该公证是被王女士胁迫作出,当时王女士以威胁其名誉为要挟,不断骚扰辱骂,因此才迫不得已做了公证,而且公证内容显失公平。王女士的行为属于胁迫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该行为违背韩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撤销。同时,韩某向作出公证的公证处提出公证复议申请。一个月后,该公证处出具复查决定:维持XX号《公证书》。
笔者当庭陈述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且已经公证,应为合法有效,系争三套房产应归原告王女士个人所有。
一审法院支持了笔者观点,判决如下:
一、准予王某与韩某离婚;
二、婚生子韩某昊由王某抚养,韩某每月支付1500元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位于石家庄市××区×房屋(产权证号×)归王某所有;
四、位于石家庄市××区×房屋(产权证号×)归王某所有,剩余全部贷款由王某继续偿还;
五、位于石家庄市××区×房屋归王某所有,剩余全部贷款由王某继续偿还;
六、位于石家庄市××区×房屋归韩某所有,剩余全部贷款由韩某继续偿还;
七、登记韩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冀××大众牌途观轿车归王某所有;
八、登记韩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冀××宝马牌轿车归韩某所有;
九、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韩某不服,依旧认为公证书无效,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判决结果。
王女士通过法律手段依法取得应得的夫妻财产份额,对结果基本表示满意。
四、案件结语
实践中,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等纠纷问题较为复杂,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为您提供详细解答。
李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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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
石家庄婚姻律师李鸥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6号
经认真听取李女士诉说,盘点案件细节,李律师为当事人分析如下:
A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公平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A房屋作为按揭贷款房屋,法院一般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将房屋判给该方所有,由得到房屋的一方给另一方折价补偿,剩余贷款由得到房屋的一方继续清偿。折价补偿计算方式=(房屋现值-未偿还贷款部分)÷2。
之后,李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到鹿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作为重要证据向法庭出示。开庭前,李律师给郝女士做了四个小时的庭前辅导,全面详细的介绍了开庭流程以及与法官对答要点。
三、判决结果
开庭过程中,被告路先生辩称:该房屋登记在路先生一人名下,权属状况显示单独所有,因此该房屋为路先生个人房产;该房屋首付款及还贷部分资金全部来源于其父母,因此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李女士分担一半。庭上路先生出示了借条,借条显示路先生为购房向其父借款30万元,并要求李女士偿还15万元。
李律师针对被告路先生的意见,反驳如下:一、A房屋购买时间和出资时间均在婚后,属于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平均分割;二、依据法律规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即便只登记在一人名下,亦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关于路先生父母出资房屋首付和房屋贷款一节,因路先生提交的证据均为其一人书写的借条,且证人未出庭作证,证人与路先生之间有直系亲属利害关系,该证据为事后伪造的虚假证据,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故对路先生的主张不应予以采纳。因此,应判决将房屋归一方使用,由使用房屋的一方给另一方房屋折价补偿款。
经过当事人双方当庭答辩,均认可房屋现值90万元。
最终,法院采纳李律师的观点,根据照顾妇女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将房屋判归李女士所有,依房屋现值90万元,减去未偿还贷款35万元后,由李女士和路先生各分得一半27.5万元。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路某、李某离婚;
二、婚生女路小某随李某生活,路某自2022年7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
三、位于鹿泉区A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15日内给付路某房屋折价款27.5万元,剩余贷款由李某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2340元(已减半收取),李某、路某各担一半。
李女士通过法律手段依法取得应得的夫妻财产份额,对结果基本表示满意。
四、案件结语
实践中,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等纠纷问题较为复杂,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为您提供详细解答。
李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