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鸥|时间:2022年09月29日|15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作者: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某(女)
被告:张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鸥律师
一、案件概述
李律师近日处理了一则石家庄市鹿泉区的离婚纠纷案件,案件事实如下:
2012年5月,刘女士与张先生结婚。2013年生育一女,2016年生育一子。2013年,双方婚内购买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房产一套,面积130平米,总值120万,尚剩余60万贷款未还清。刘女士与张先生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20年某晚张先生酗酒深夜到家,再次与刘女士争吵,双方互有殴打,张先生拧伤了刘女士手臂,刘女士拿起桌上纸抽盒砸擦破张先生的额头。刘女士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双方分居已久,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争执不下,刘女士找到笔者希望尽快起诉离婚。
二、办案过程
笔者认真梳理刘女士提供的资料,由于刘女士离家匆忙,房产证、结婚证等资料全部不在手里。刘女士回家翻找未果,显然男方早已做了充分准备将材料全部隐匿,给刘女士离婚故意制造障碍。笔者迅速立案后进行调查取证,到房管局调出房屋全套证件、到婚姻登记处调出婚姻档案,向法院完整呈递证据材料。在诉讼过程中,笔者与男方多次电话沟通,即便经过多轮谈判,男方始终对我方提出的房屋分割条件不满意,谈判未果。
三、庭审过程和判决结果
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第二次诉讼期间,笔者向法院提交了感情破裂证据、子女抚养权证据以及财产房屋等证据,要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公平合理分割现有房产。张先生对分居证据予以认可,但对财产分割方案持有异议,认为房屋应判归其所有。经质询双方对房屋总值意见,最终双方认可房屋现值115万元。笔者认为房屋应判归刘女士所有,理由如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刘女士离婚后居无定所,自身经济能力有限,还要抚养子女和承担房屋贷款,因此将房屋判归刘女士更为适宜。二、张先生母亲名下有两套住房可供居住,如将房屋判归张先生,则张先生可居住一套房屋,出租另外两套收益,将女方和孩子置于无处居住的境地,子女成长需要稳定的居住环境,对子女成长不利,亦显失公平。
最终法院支持了笔者观点,判决如下:
一、准予刘某与张某离婚;
二、婚生子张××由张某抚养,婚生女张××由刘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位于石家庄市××区×房屋(产权证号×)归刘某所有,剩余全部贷款由刘某继续偿还,刘某分期支付张某折价款25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8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8万元;2024年12月31日前付清9万元;
四、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女士通过法律手段轻松解决财产分割难题,对结果基本表示满意。
四、案件结语
实践中,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等纠纷问题较为复杂,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为您提供详细解答。
李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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