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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亲办案例:贷款房屋离婚如何分割?

发布者:李鸥|时间:2022年08月22日|14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作者: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路某(男)

被告:李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鸥律师

一、案件概述

李律师近日处理了一则石家庄市鹿泉区的离婚纠纷案件,案件事实如下:

2010年,李女士与路先生结婚。2012年生育一女路小某。婚后双方感情不和、争吵不断。李女士与路先生均无工作收入。路先生无端怀疑李女士与他人出轨,屡次殴打辱骂李女士,李女士不堪受辱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路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了亲子鉴定。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亲缘关系鉴定意见书意见为:根据检验结果,支持路先生是路小某的生物学父亲。现双方名下有婚后购买的位于鹿泉区A小区房产一套,轿车一辆。A房屋2015年购买时按揭贷款,首付款30万元,贷款45万元,现剩余贷款35万元。李女士要求分割该套房产,但不清楚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分割,于是向李律师咨询并委托代理。

二、办案过程

经认真听取李女士诉说,盘点案件细节,李律师为当事人分析如下:

A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公平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A房屋作为按揭贷款房屋,法院一般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将房屋判给该方所有,由得到房屋的一方给另一方折价补偿,剩余贷款由得到房屋的一方继续清偿。折价补偿计算方式=(房屋现值-未偿还贷款部分)÷2

之后,李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到鹿泉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作为重要证据向法庭出示。开庭前,李律师给郝女士做了四个小时的庭前辅导,全面详细的介绍了开庭流程以及与法官对答要点。

三、判决结果

开庭过程中,被告路先生辩称:该房屋登记在路先生一人名下,权属状况显示单独所有,因此该房屋为路先生个人房产;该房屋首付款及还贷部分资金全部来源于其父母,因此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李女士分担一半。庭上路先生出示了借条,借条显示路先生为购房向其父借款30万元,并要求李女士偿还15万元。

李律师针对被告路先生的意见,反驳如下:一、A房屋购买时间和出资时间均在婚后,属于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平均分割;二、依据法律规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即便只登记在一人名下,亦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关于路先生父母出资房屋首付和房屋贷款一节,因路先生提交的证据均为其一人书写的借条,且证人未出庭作证,证人与路先生之间有直系亲属利害关系,该证据为事后伪造的虚假证据,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故对路先生的主张不应予以采纳。因此,应判决将房屋归一方使用,由使用房屋的一方给另一方房屋折价补偿款。

经过当事人双方当庭答辩,均认可房屋现值90万元。

最终,法院采纳李律师的观点,根据照顾妇女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将房屋判归李女士所有,依房屋现值90万元,减去未偿还贷款35万元后,由李女士和路先生各分得一半27.5万元。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路某、李某离婚;

二、婚生女路小某随李某生活,路某自20227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

三、位于鹿泉区A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15日内给付路某房屋折价款27.5万元,剩余贷款由李某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2340元(已减半收取),李某、路某各担一半。

李女士通过法律手段依法取得应得的夫妻财产份额,对结果基本表示满意。

四、案件结语

实践中,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等纠纷问题较为复杂,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为您提供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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