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鸥|时间:2022年05月06日|18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作者:李鸥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马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鸥律师
被告:王某(女)
一、案件背景
李律师近日处理了一则石家庄市高新区的离婚纠纷案件,案件事实如下:
2007年11月,马先生与王女士在石家庄市高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马先生与前妻有一个儿子。王女士与前夫有一个女儿。马先生婚前名下在××村里有一处老宅基地,2010年,老宅进行了城中村改造,拆迁置换了300平米房屋,另有宅基地拆迁补偿款20万,房屋拆迁补偿款30万。现300平米房屋已经置换成三套房屋,已办理入住,马先生和王女士居住其中一套,马先生儿子儿媳居住另外一套,剩下一套用于出租,租金由马先生儿子收取。对于房屋分配问题和租金收益问题,王女士一直心怀不满,多次要求将出租的那一套房屋给自己和前夫生育的女儿,但马先生不同意。为此,马先生与王女士夫妻双方多次吵架,矛盾加深。2021年,王女士曾经将马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三套拆迁房中的1.5套,以及部分拆迁补偿款。经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2022年3月,王女士再次将马先生告上法庭,再次要求平均分割三套房产。马先生找到李律师,希望能从法律角度维权,提供专业指导和解决方案。
二、案件准备
经认真听取马先生诉说,盘点案件细节,李律师为当事人分析如下:
从本案基础事实来讲:现有三套房产,分别位于石家庄市高新区××小区×楼×单元102号、石家庄市高新区××小区×楼×单元302号、石家庄市高新区××小区×楼×单元501号(以下简称102号房屋、302号房屋、501号房屋)。上述三套房产均系马先生名下老宅基地××村×巷×号房屋根据面积置换而来,实际是老宅基地房屋的转化。由于老宅系马先生婚前建造,系个人婚前财产,因此,本案诉讼策略定位为争取将三套房产应全部认定为马先生的个人财产。
李律师为当事人制定了详细完备的诉讼策略,尽可能多的收集了有关案件的证据,为诉讼过程作了充足的准备。
三、开庭经过
经过认真梳理证据、撰写民事起诉状、立案、与法官沟通调查取证等一系列的诉讼程序,最终定了开庭日期。开庭前,李律师给马先生做了四个小时的庭前辅导,全面详细的介绍了开庭流程以及与法官对答要点。
正式开庭后,双方围绕以下主要问题展开辩论:
王女士诉称案涉三套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一、结婚后,王女士与马先生于2009年5月份共同对院里的厨房和车棚、西边两个屋子进行了翻建(实际是为了多分拆迁款,紧急加盖的简易房),因此老宅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案涉三套房屋系老宅转化而来,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申请证人赵女士出庭作证。
二、对于宅基地拆迁补偿款20万、房屋拆迁补偿款30万,属于夫妻婚内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应予以平均分割。
针对王女士的诉求,李律师提出答辩意见为:
一、王女士所称翻盖的简易房属于违章建筑,实际上最终未纳入房屋作价评估范围,夫妻双方也并未因该违章建筑得到过任何补偿,而房屋拆迁款仅对老宅原有房屋进行补偿,原有房屋均为马先生婚前建造,属于马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与王女士无关。上述事实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佐证。
二、案涉三套房产应认定为马先生个人财产。现有三套房产分别为102号房屋、302号房屋、501号房屋。根据2013年11月×区村委会与马先生签订的《××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协议书》内容可知,上述三套房产均系马先生名下老宅基地××村×巷×号房屋根据面积置换而来。老宅的房屋一共有七间。老宅基地证下发时间是在1999年12月,而马先生与王女士结婚登记时间为2007年,老宅基地证下发时间在马先生与王女士结婚之前,且老宅七间房屋为马先生婚前建造,婚后未进行翻盖扩建,故老宅基地的房屋应认定为马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故案涉三套房产实际是老宅基地房屋即马先生个人婚前财产的转化,应全部认定为马先生的个人财产,与王女士无关。
三、同理,宅基地补偿款20万和房屋拆迁补偿款30万亦应认定为马先生的个人财产,与王女士无关。
法院部分采纳李律师的观点,认定事实如下:
【法院事实与理由部分】
被告马先生婚前有个人财产位于石家庄市高新区×社区×巷×号宅基地一处,拆迁前盖有七间房屋。×年×月×日被告以其名下宅基地置换石家庄市高新区拆迁安置房300平米、领取宅基地补偿费20万元、房屋拆迁补偿款30万元,搬迁安置费10万元,共计60万元,现由被告马先生持有。双方没有共同存款、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部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续时间虽较长,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并已分居,且在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矛盾并未得到缓解。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名下宅基地系其婚前所得,故×年×月×日被告以宅基地置换×城中村改造安置房300平米、宅基地补偿费20万元应归被告个人所有。关于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因原告称双方婚内对房屋进行了翻建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实,房屋因拆迁所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关于搬迁安置费10万元,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补偿,原告要求被告应折价补偿一半款项,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
二、102号房屋、302号房屋、501号房屋及宅基地补偿费20万元归被告马某所有;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30万元,安置补偿费10万元,由被告马某支付原告王某一半款项即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马先生通过法律手段依法取得应得的夫妻财产份额,对此表示满意。
五、案件结语
实践中,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及土地分割、拆迁款、回迁房等纠纷问题较为复杂,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为您提供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