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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李鸥|时间:2022年04月15日|9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继承纠纷
原告:刘乙(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鸥律师
被告:刘甲(男)
被告:刘丙(女)
一、案件背景
李律师近日处理了一则继承纠纷案件,案件事实如下:
刘老汉与配偶赵某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刘甲、刘乙、刘丙。2014年11月3日,刘老汉立下亲笔遗嘱,写明其与配偶赵某共同共有的单位分配的房改房一套,系大儿子刘甲全额出资购买,去世后卖出,所得房款由赵某分得40%、刘甲分得40%、刘乙、刘丙各分10%。2015年1月19日,刘老汉去世。
2015年10月,案涉房屋出售,所得房款200万元,赵某分得80万元、刘甲分得80万元、刘乙刘丙各分得20万元,至此,刘老汉遗产已分割完毕。
2018年10月20日,赵某去世,去世前刘甲陪同照顾居多。赵某的全部银行卡均由刘甲掌握。赵某离世后,刘乙、刘丙要求分割赵某遗产,即剩余银行存款。刘甲以全部存款均用于老人养老费、医疗费、丧葬费已消耗完毕为由,拒绝分割遗产。刘乙多次要求刘甲提供遗产已用于消费的证据,刘甲拒不提供且态度恶劣。
刘乙找到李律师,希望起诉要求分割赵某的遗产,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
二、案件准备
经认真听取刘乙诉说,盘点案件细节,李律师为当事人分析如下:
从本案基础事实来讲;第一,公民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在赵某没有留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前提下,刘甲、刘乙、刘丙作为赵某的子女,也是赵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公平分割赵某的遗产。赵某的遗产范围即赵某的银行存款,应由全部继承人公平继承。第二,民法典规定,尽到赡养义务的,遗产可以适当多分。如果刘乙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足够多的赡养义务,那么可以多分遗产。
但本案存在以下风险点:第一,经刘乙回忆,刘甲曾经提到过赵某在养老院生活期间立过一份遗嘱,意思是将赵某全部遗产留给大儿子刘甲。但刘甲始终不肯出示这张遗嘱,因此遗嘱的内容及合法有效性无从获知。如果存在这份遗嘱,且合法有效,那么刘乙无法继承遗产。第二,赵某生前大部分赡养义务确实是刘甲在尽孝居多,刘乙在外省,回石不便,因此只在老人去世前帮助照顾过一阵,所以刘乙无法举证尽到赡养义务责任,从而不能多分遗产。第三,刘乙并不掌握老人的银行卡号,无任何有关老人银行存款的财产线索,对于取证难度较大,难以确认遗产财产金额。
李律师为当事人制定了详细完备的诉讼策略,尽可能多的收集了有关案件的证据,为诉讼过程作了充足的准备。
三、开庭经过
经过认真梳理证据、撰写民事起诉状、立案、与法官沟通调查取证等一系列的诉讼程序,最终定了开庭日期。开庭前,李律师给刘乙做了四个小时的庭前辅导,全面详细的介绍了开庭流程以及与法官对答要点。
开庭期间,双方围绕两项主要问题展开辩论:
第一项:刘甲果然当庭提交了一份赵某留下的遗嘱,该份遗嘱系养老院工作人员代书,内容为:赵某同意去世后将全部财产归刘甲一人所有,其他人不得争夺。
据庭审法官确认,原被告均认可赵某本人不会写字,遗嘱正文系养老院工作人员代书书写,对末尾签字按印,双方存在争议。
李律师认为该份代书遗嘱无效,理由为:第一,赵某不会写字,刘甲未能举证证明该遗嘱中的签字为赵某本人所书写,也不能证明该指印系赵某捺印。第二,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该代书遗嘱并未有见证人签字,不符合法律形式,故该份代书遗嘱形式上不合法、内容无效。
法院采纳李律师的观点,认定该份代书遗嘱无效,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分配。
第二项:
关于赵某遗产的数额,刘甲坚称赵某已没有银行存款余额,甚至老人临终前很多医药费都是刘甲垫付的。法院要求刘甲提供赵某的银行流水,刘甲始终不肯提供。
李律师认为,2015年刘老汉去世后,赵某已分得80万元现金。2015年至2018年从赵某取得前述款项至去世约三年时间,考虑到赵某生活起居的正常消费,扣除掉必要的开支,参照石家庄市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水平,仍留存的应至少60万元存款。刘甲未能举证证明赵某80万存款的资金去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该60万元现金遗产应按法定继承予以公平分割。
法院最终采纳李律师的观点,酌情认定赵某遗产为50万元,综合考虑刘甲赡养老人尽了较多义务,判决如下:
一、刘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乙15万元;
二、刘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丙15万元。
刘乙通过法律手段依法取得应得的继承份额,对此表示满意。
五、案件结语
实践中,涉及继承纠纷问题较为复杂,遗嘱法定形式要求较高,建议公证遗嘱,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具体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石家庄继承律师李鸥为您提供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