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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改判

发布者:朱晗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06日 14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A公司(上诉人)与B1公司(被上诉人)、B2公司(被上诉人)和C公司(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涉及工程款支付、工程招投标程序合法性以及工程款结算等关键问题。


案件详情:

A公司与B1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B1公司位于成都市的某项目外装工程。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定进行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B1公司同意在原工程总价款的基础上,增加支付A公司用于克服施工困难的奖励及补偿款。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23373964元。然而,B1公司未按结算金额支付全部工程款,A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1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经过了招投标程序,A公司与B1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关于增加工程款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因此不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1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工程实际进行了招投标程序,因此《补充协议》中关于增加工程款的约定不应视为违反招标投标法。二审法院最终判决B1公司支付A公司剩余工程款1823964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工程款支付、招投标程序合法性以及工程款结算等关键问题。作为A公司的代理律师,我们采取了以下策略:


1. 仔细审查合同和补充协议:我们对合同和补充协议进行了详细审查,确保所有条款都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能够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2. 收集证据:我们积极收集了与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和双方沟通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凭证、工程进度报告和会议记录。


3. 质疑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我们对B1公司所称的招投标程序提出了质疑,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由于B1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招投标程序的实际发生,二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


4. 强调实际履行情况:我们强调了A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并通过了竣工验收,因此B1公司应当按照结算金额支付全部工程款。


5. 诉讼时效的抗辩:我们成功反驳了B1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证明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本案的成功不仅在于为客户争取到了应得的工程款,更在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建筑市场的公平正义。作为律师,我们深知在建筑行业中,合同的履行和工程款的支付对于承包商的运营至关重要。本案的胜利为A公司带来了应有的补偿,也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积极的示范效应。


朱晗律师,2009-2013就读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对法律顾问服务、专项法律服务及民商事诉讼具有丰富实战经验。曾担任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泊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93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