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滨滨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15日 2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原告林某彩礼返还案件,原告林某与被告罗某经相亲平台相识后于2021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为此原告支付高额彩礼418888元至罗某母亲账户。婚后发现,罗某隐瞒巨额负债及被限高事实,以彩礼偿还婚前负债,原告林某身心俱疲。2024年1月16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对彩礼返还未作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结合上述事由及与法官沟通情况,我方赢面较大,但当事人林某顾念往日情分最终同意调解结案,林某虽放弃了全部诉求,但罗某也自愿放弃依据其与林某的《离婚协议书》向林某主张补偿、违约责任等的权利。诉讼不是目的,以诉促谈,在婚姻案件中,通过诉讼帮助当事人解决复杂的利益纠葛才是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