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后的责任承担规定是不一样的。《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这两条法律的规定,无论王先生的儿子是否满八周岁,也就是说无论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学校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学校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