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冒用他人身份入职的行为构成欺诈,劳动关系应属无效,自始无效。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入职,其实就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进而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因此,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职,会影响用人单位对招录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欺诈行为,其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应自始无效。
第二种观点:虽然冒用他人身份,但劳动者提供劳动已即成事实,应当认定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关系的特殊属性,劳动者一旦付出劳动,已经发生的人身从属关系便无法按照一般民事关系的处理方式恢复到之前的状态,因而不管是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客观事实出发,应当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见实际用工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实际用工就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仍要看二者是否达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核心要素。